世界合作经济组织诞生于1844年,在我国已有80多年的历史。山东省合作社事业是在抗日根据地创建的,并逐步得到发展壮大。 1950年,山东省政府成立省合作总社,1951年改为合作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渔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行政领导工作。1955年,改名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1956年,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章程》。之后,先后经历了供销社与商业的两分两合(1958年分、1961年合,1970年分、1975年合),在其间及随后几年内,手工业、渔业、城市消费、信用合作社(1957年)以及农机(1978年)、丝绸(1981年)、烟草(1982年)等行业陆续脱离供销社。 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恢复和加强供销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加快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1984年,山东省、市、县供销社从机构设置上陆续退出政府序列,机关经费转为自筹,但职能和定位不变。1988年,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省供销社更名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定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组建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与省供销社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成为集行政管理与经济实体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经营机构。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年,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鲁发〔1995〕 19号),提出了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1996年初,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三次社员代表大会,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99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发〔1999〕70号)规定,全省供销社盐业专营权整体移交省盐务局。200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社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4号),市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1年,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鲁编〔2001〕32号文件对省供销社机构编制作了重新调整,明确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2003年,山东省政府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6号),要求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2007年,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随后17个市供销社和大多数县级供销社机关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07年9月,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并在日照市召开全省供销社改革发展工作会议,要求全省供销社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全面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标志着山东省供销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0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2010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31号),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随后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要求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