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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研究第35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22  访问量:

 

调查与研究

 

35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217

 

 

按:《改革内参》2017年第3期,刊发了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撰写的理论文章《农民需要什么样的集体?》一文。216日,省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侯成君作出重要批示:“这篇文章写得非常好。请办公室、发规处、合作指导处阅研。请各主任阅。”现刊发如下,供参阅。

 

农民需要什么样的集体?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将发布,文件将聚焦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无论是供给侧结构性调整,还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民的组织化都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传统集体化的道路已被实践证明是一条违背农业发展规律的道路,以至于经过近30年的发展仍未能解决人们的吃饭问题,所以才有了包产到户的产生。有些人常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小岗村至今还贫穷,因为它包产到户搞单干;为什么华西村走上了富裕的道路,因为它走集体化的道路。于是他们得出结论:要想富就要走集体化的道路。其实,这不是小岗村和华西村的本质区别,因为我们在全世界范围内很难找到靠种小麦玉米而发财致富的集体组织,但是我们却随处可见靠工商业挣钱的个体户。小岗村和华西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他们从事的经营内容不同。

当然,现实中分散的农户经营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很多人却因为这些农户经营存在的问题而否定它的合理性甚至去走回头路。要解决分散农户的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但这绝不是重新回到那条被实践证明已经走错了的集体化道路。

当然,也有各种各样的农民组织化创新,但它们在解决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公司化农业把农民变成挣工资的农业工人,曾经是人们津津乐道的创新,但大都以低效破产而告终。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化解了公司的风险,但无法实现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所谓公司与农户紧密合作的机制难以形成。有些地方收回农民的土地尝试土地股份制经营,由村集体按照招标的形式不断发包给外来承包者,以此获得源源不断的地租收入。这种把希望寄托于外来承包者的“创新”,看重的仅仅是眼前利益,其风险却可能是毁灭性的。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因土地股份制经营而导致的“规模化荒地”随处可见,土地被圈起来准备改变用途的做法也较为普遍。这种模式是一种去农民化、去农业化的模式,对土地采取的也是一种“有水快流”的掠夺性手段,其从根本上违背或无视了农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规律。

也有人认为,收回土地进行集体化规模经营,是发展“高效农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实际上,所谓的高效农业在现实中也许很难存在下去,曾经出现过的高效农业示范也大都是昙花一现,让一些农业投资者和农民备受打击。

那么,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才是最适合农民的?我们认为,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只有农民为自己劳动的组织才是适合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家庭经营之所以爆发出巨大的活力和生命力,就在于它符合这样的特点。不要认为家庭经营就是个体经济,一群人在一起劳动就是集体经济,更不要误认为集体农业优于个体农业。实际上,个体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也可以变成十分有效的集体。是不是集体,不在于有多少人在一起种地,而在于它是否实现了农民之间实质性的联合与合作。

农业组织的基本路径是从家庭经营到家庭农场,再到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作为农户经营的“扩大版”,保留了家庭经营的所有优势,还可以有效克服小农户经营的某些劣势。比如,家庭农场可以激发农民的科技需求与组织需求,培养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和社会责任,是新型职业农民最理想的载体。但是,家庭农场也和其他组织一样存在很多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诸如交易成本过高、缺乏市场话语权、抗市场风险能力低等问题。克服这些问题需要更高一级的组织形式,而最符合农业特点和农民利益的更高一级组织形式就是把农户、家庭农场联合起来的合作社。

合作社与其他组织最突出的区别在于,合作社会按照交易额把盈利返还给农业生产者。所以,合作社才被称为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和文化特质,只有在社区合作并由此建立了广泛联合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农民基层合作组织。这里的社区合作不是一些人所说的传统集体,而是以合作社原则、以乡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不仅能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也能为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供销服务和金融服务,这就是习总书记所肯定的“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社。小的、单个合作社联合起来,则形成联合社。把各类联合社再组织起来,则形成全国范围的合作社网络。在这样的组织框架下,农民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政府的支持政策才能够有效落地,国家农业安全才能够得到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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