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与研究 第6期 兴农强社的日本借鉴 ——关于对日本农协的考察 2016年1月18日至22日,山东省供销社考察团一行5人,在日本农山渔村文化协会(简称农文协)的协助安排下,对日本农协进行了全面考察。先后拜访了日本全国农协中央会(简称全中)、日本全国农协联合会(简称全农)、农文协、神奈川县农协中央会,实地考察了神奈川县横须贺叶山农协、长井支店及其农产品直销店。每到一处,考察团成员坚持看、问、学、思结合,带着问题与日方深入探讨,并利用考察间隙和晚上的时间交流考察收获和体会。通过考察,基本了解了日本农协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以及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体制机制,对如何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做法推进我省供销社改革发展进行了初步思考。 一、日本农协的基本情况 日本人多地少、资源贫乏,山地和丘陵约占总面积的80%,耕地面积约占13.5%,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30%,户均耕地面积不足1.5公顷,农业经营以分散、细小的农户为单位。这样一个典型的小农制国家能够实现农业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日本农协的有效运作。日本农协通过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生活服务,不仅支撑着日本现代农业的发展,而且在推进日本区域发展中也日益显现出其巨大作用,被公认为世界最成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一。 (一)日本农协的组织架构。1947年7月,日本为建立农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农业协同组合法》,到1950年全面完成了农协组织机构建设,全日本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农协的宗旨是“促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其组织原则主要有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协作、促进教育发展和剩余资金分配等。日本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基层组合推荐并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总代表大会;由总代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农协最高领导层;理事会及领导成员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下级联合会通过出资成为上级农协的成员。从纵向看,农协的组织机构依据日本的行政管理体系设置,自下而上分为三级,即:市、町、村级,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都、道、府、县级(相当于我国的省级),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中央级,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另外,基层农协下面还设有由农户组成的各种部会(相当于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我们考察的叶山农协下属就有4个部会。从横向看,基层农协分为以农户为服务对象的综合农协和以特定农业生产者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农协,其中,综合农协主要从事销售、购买、金融、保险、指导等业务,其规模比专业农协大,与农民的生产生活也更为密切;专业农协由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户组成,以特定的农畜产品销售为主业。县级组织主要包括县级农协中央会、县级农协联合会、县级信用联合会、县级保险联合会、县级福利联合会和各类县级专业农协联合会。中央层面设有日本全国农协中央会、全国农协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共济联合会、福利联合会。中央和县级组织机构基本保持了对应关系,其在运行上有类似于我国供销社 “双线运行机制”的两大系统,一个是作为综合性指导机关的农协中央会系统,主要负责对下一级农协的组织、业务和经营指导,协调各联合会之间的关系,就农协和农业政策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一个是作为民间组织的农协联合会系统,主要从事经济运作。 (二)日本农协的业务功能。主要是六大服务:一是营农指导服务。通过营农指导协会与官办农业推广体系协调农业推广事宜,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各种指导服务。各个农协都配备专职营农指导员,其职责主要是指导农户制定长期经营计划,帮助农户处理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有组织地推广实施新技术,进行地方农业规划,使农民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生产。二是农产品销售服务。这是日本农协经济事业的核心部分。地方农协建立了加工和包装厂、冷藏库、运输中心以及地方批发市场等,并在全国大中城市的中央批发市场建立了分支机构。农协销售农产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批发市场销售,农协受农民委托将农产品组织起来,再委托给一级批发商,由一级批发商采用竞价拍卖方式销售给二级批发商;农协从交易额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以弥补工作人员工资、通讯、差旅费等项支出。一种是直接销售,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对本地区农协会员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挑选、包装、冷藏,然后输送到市场;或由农户自己负责对农产品挑选、包装、定价,直接送到农产品直销店销售。为保证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品质,每年农产品上市前,基层农协都组织召开标准说明会,给农户讲清各类农产品的重量、体积、包装、品质等上市标准,并按照不同规格制作统一包装箱,每个包装箱上都注明农户的姓名,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我们考察叶山农协长井支店时,正值包菜上市旺季,据长井支店负责人介绍,他们按照包菜的尺寸从大到小分为3L、2L、L、M、S、B五个级别,以L级别为主,每天可收购1万箱,每箱6个、10公斤,年可上市60万箱,占当地农民种植产量的60%—70%,农协提取2%的费用。三是生产生活资料集中采购。农户购入的各种生产资料,有相当大比例是通过农协进行采购的。农协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与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的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这样使农民享受了厂价或批发价,减少了流通中间环节,降低了成本。同时,农协还设置了许多农民个人无力购置的大型设施,比如为农业生产和销售服务的大型农用机械、农机具修理工厂、共用肥料配合设施、蔬菜育苗设施、农产品加工储藏设施等。四是信用合作服务。农协信用合作事业一直是日本农协的骨干事业之一,也是最大的盈利业务。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它包括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债务保证和国内汇兑交易等内容。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搞自己的金融系统,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这给会员和农协提供了资金保障。农协的贷款以会员的存款为基础,本着为会员服务、不追求盈利的目的,主要用于农民的借贷、农协自身经营的周转金以及各项发展事业投资,涉农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消费贷款利率实行会员价,且一般不需要担保。目前,农协吸收的农民存款达到90多万亿日元,对农业和农民的贷款达到近23万亿日元。五是共济保险服务。日本农协的保险业位居全国第一位。分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长期保险包括养老金保险、养老人寿保险、儿童保险、建筑物更新保险、农机具更新保险等险种;短期保险包括火灾保险、汽车保险、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伤害保险等。农协的保险资金在系统内封闭运行,并作为中长期的农业资金和生活环境整治资金加以盘活。目前,日本农协吸收的长期保险费达到近290万亿日元。六是权益保障服务。日本政府在制定农业政策时,经常听取农协的意见和建议,与农协进行讨论协商;农协的最高一级组织可以代表农民反映利益要求,施加政治影响。同时,日本农协还积极兴办医疗、保健、老年人福利、殡葬等事业,可以说农民从“摇篮”到“坟墓”都能够享受到农协提供的服务。 (三)日本农协的发展趋势。随着日本宏观环境和农业农村结构性变化,农协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趋势性特点。在组织体系上,20世纪90年代后,为了减轻负担、提高效率和规模实力,日本农协将原来的“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三级组织体系逐步改为二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目前,47个都道府县中有13个规模实力相对较弱的合并到了中央,保留了34个规模较大的联合会;基层农协由原来的1万多个精简到679个。在成员结构上,针对日本目前面临着农业人口锐减和老龄化的问题,农协对成员制进行了调整,在最大限度吸收拥有土地、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作为正会员的同时,大力发展利用农协的服务内容开展业务的准会员,目前日本农协准会员达到558万人,占会员总数的55%,并且这一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事业发展上,日本农协的主导思想由单纯的农业发展向以农村全面发展为主转变,确立了建立区域合作社、振兴地区发展的思路,在区域农协和市町村分别设立农业经营中心,负责设计和部署区域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和农协经营战略,承担和协调农协的经营项目,使农协逐步由服务农业向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推进区域经济发展迈进。 二、对日本农协考察的思考与启示 日本农协自成立以来,不仅对促进日本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日本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发展历程中探索积累的一些经验做法,给我们很多有益启示,值得深入研究思考。 (一)小农生产细碎化是日本农协的存在之源。日本作为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很早就意识到协同组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选择。1900年,日本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对合作组织予以扶持和鼓励,大力推行“一市町村一组合主义”。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百业凋敝、民不聊生,为解决吃饭问题,调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于1946年制定了《农地改革法》,将地主拥有的大量土地无条件分给农民,从而确立了战后日本农业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然而,由于农业生产受到分散经营、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束缚,家庭经营的弊端和问题相继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生产上的盲目性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均得不到保证。为此,日本曾效仿美国家庭农场的办法,但由于日本农户耕地面积过小,仅相当于美国家庭农场的1/150,加之东方农民特有的视土地为生命的传统观念影响,使日本不得不放弃实行家庭农场。1947年日本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近70年来,农协在推进日本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较好地解决了小农制下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对接问题,成为日本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从日本农协的经验看,在人多地少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发展农业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应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条重要路径。 (二)农民地位主体化是日本农协的立身之本。在全中考察时,常务理事金井健先生讲到,山东供销社与日本农协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正如其言,我们与日本各级农协负责人交流过程中,也强烈感受到日本农协农民出资、农民管理、农民利用、农民享受的鲜明特点。在利益联结上,明确规定入会农民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建立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利的二次分配制度。在领导体系上,理事会会长必须是农民担任,农民会员有充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保证农协真正代表农民。在经营服务上,设立营农指导员,免费开展生产指导、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产品流通实行代理制,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集中起来,形成规模优势和强大的市场议价能力,帮助农民卖个好价钱。我们考察的日本农文协是一个以农民为服务对象的宣传机构,他们按照农时每月出版一期《现代农业》,以农民自己的成功实践为案例指导农业生产,同时他们在调研过程中注重收集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交流推广经验或向政府提出建议等方式,帮助农民解决问题。农文协专务理事伊藤富士男先生讲到,对农民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农文协可以直接向有关议员和政府提出建议,以此保护农民的利益。此外,农协强大的组织性和号召力,使得在与政府的政策协调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能够将基层农民的需要和问题及时上传到决策层面,影响政府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而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在考察过程中发现日本食品价格都比较高,这种高价位实际上也是对农业的一种保护政策,而这种保护政策的守护者正是农协组织。 (三)为农服务综合化是日本农协的发展之道。日本农协是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解决日本农业经营分散问题而产生的,为农服务是其主要职责。农协成立之初,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随着日本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农民的结构性变化,农协的职能作用也相应调整,逐步由服务农业生产向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拓展、向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全方位服务覆盖、向推动区域全面发展延伸,提出并实施“六次产业化”、区域振兴计划,事业范围包括了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福利等各个方面,逐步形成了综合性服务体系。正是日本农协始终追随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使其在日本这样一个农业占比不高的国家有了立足之地。从一定意义上讲,目前日本农协呈现的经营企业化、组织脱农化和事业综合化特征,也正是农协职能向全方位拓展的现实需要。随着日本城乡均衡发展、农业人口的老龄化,日本农协将更多地承担起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任务,这也无疑会促其向着更加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四)层级功能系统化是日本农协的实力之基。日本农协组织规模庞大、功能齐全,对农村经济社会的覆盖面很广,既可以称之为农村的“第二政府”,又像是垄断农村市场的超级公司。日本农协在农村的强大组织力和影响力,根本来源于其协调高效、严密规范的组织体系。《农协法》对农协各类各级组织的业务范围规定的十分详细,不准交叉经营,上级农协不得剥夺下级的权利,各级农协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成员及各级监察部门的监督。也就是说,上级农协只能做下级农协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从而实现上下级功能互补、整体运作,以系统优势提升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在组织运作上,农协广泛运用市场经济原则,比如,县级农协组织是由基层农协组织入股建立的;农协中的金融机构一方面按照服务标准为成员开展信贷服务,一方面按照商业原则对外开展信贷业务;在为农服务上,农协作为政府农业优惠政策的承受者,可以按优惠价格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同时在经济上自我维持,保持组织的有效运作,这就有效激发了各级农协经营的内在动力。另外,日本农协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成立的,政府通过农协将成千上万的小农户集中起来,使其成为实现政府农村发展目标与执行农业政策的中枢,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农协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五)政府支持立体化是日本农协的壮大之力。日本农协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扶持。没有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就不会有实力超群的农协。日本从1900年起,先后颁布了5部与农协相关的法律,其中《农业协同组合法》不仅为农协确立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从不同方面和层次给予指导和支持,包括特许农协经营信用和保险业务。为配合相关法律的实施,日本政府先后发起了 “农村经济更生运动”“农协综合事业计划化运动”“农协刷新扩充三年计划运动”“农协体质改善运动”和“综合三年计划” “生活基本构想计划”等多次农业运动,有力推动了农协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还给农协优惠于一般私人企业的税收政策,比如,明确提出垄断法不适用于农协经营的农产品和农资,农协的法人税比一般企业低10%。同时,高度重视基层农协建设,对农协的扶持政策和资金都落实到基层农协和具体项目,形成“倒伞型”政策聚集效应,这为夯实农协基层基础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推进我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建议 当前,我省供销社综合改革已进入攻坚时期,学习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有利于我们取长补短,更好地改造自我、服务农民。在推进综合改革中,建议着力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始终坚持为农务农姓农。供销社的根在农村、本在农民。只有服务农民、造福农村,供销社才根深本固、枝繁叶茂。必须牢记为农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供销社深耕农村、扎根农民的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围绕服务“三农”深化综合改革,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使供销社改革始终紧贴农民的实际需求、紧跟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紧扣党和政府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导向,真正体现为农、务农、姓农的要求。 (二)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深入推进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工程,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经营服务能力为重点,全面改造基层社,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基层社民主管理和规范运营水平。按照扩面与提质并重的原则,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从规范章程、依法登记、业务拓展、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社务公开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引导,最大限度提高入社社员占农民和入股社员占社员“两个比重”,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此基础上,依托基层社、县级社自下而上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真正打造起以农民为主体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三)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认真总结我省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学习借鉴日本农协的做法,加快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为农服务体系,将我省供销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一是健全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完善土地托管方式,着力在“两个延伸、两个提升”上下功夫,即:服务对象由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向分散经营农户延伸,服务领域由大田粮食作物向山区、丘陵经济作物延伸,服务手段由主要依靠物质投入向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服务方式由单纯农业生产服务向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六次产业化”提升。围绕打造“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全力抓好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完善提升经营服务功能,搭建起开展服务规模化的综合平台,特别是着眼可持续性运行,坚持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把握好“两个比例”,优化为农服务中心的产权结构,以利益联结实现农民组织化与服务规模化的统一。二要深入推进“现代流通+互联网”行动计划。按照农产品、农资、日用品“三网”融合、线上线下互促的思路,依托山东供销京东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整合系统农民合作社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冷链物流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追溯体系,积极推广农超、农批、农校等产销对接方式,形成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推动我省优质农产品走向国内外。着力抓好县级供销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建设,通过信息和资本联结织成现代流通“一张网”,破解服务农民“最后一步路”的问题。三要强化合作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创新合作金融方式,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大力推进农业互助保险业务,探索县域供销社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模式,切实解决市场服务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四是大力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完善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需求。 (四)增强层级运行的协调性和整体性。按照打造 “一个社”的要求,加快构建“3控3×6+1”双线运行机制,密切层级联系,强化整体联动,聚合系统优势。行业指导方面,通过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协调、业绩考核等途径,强化上级联合社对下级联合社的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高效。经营服务方面,按照功能互补的原则,推动各级社有企业和为农服务中心切实承担好“3×6+1”的服务功能,提高经营服务的系统性;同时,充分发挥资本投资公司的作用,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推动社有资本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聚集,加快社有企业同业整合和内外联合,形成整体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中发11号和鲁发16文件的出台,为我省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决策支持、注入了强大动力。有党的坚强领导、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有全省供销人孜孜不倦的探索创新和辛勤耕耘,服务兴农、改革强社的“供销梦”必将指日可待。 省供销社考察团: 许广民、赵德利、刘波、孔祥高、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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