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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供改办发〔2014〕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7  访问量:

关于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及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山东省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624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14529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与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致。

第三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试点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销社综合改革的重要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供销总社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开展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部署要求;研究确定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方案、目标任务、重要决策部署和试点单位;指导、推动、督促改革措施的组织落实,总结推广经验,发现解决问题;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报告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第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包括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第六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八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第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按照规定报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探索建立良好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则和机制。

第十一条  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支持试点单位探索建立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合作运行体系,开展新农村现代化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和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和保险等农村金融业务。 

第十二条  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督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改革合力。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2014529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由省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副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全省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政策和重大措施,负责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向领导小组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

第三条  负责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改革推进办法和措施。

第四条  组织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调查研究,总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发掘典型,推广经验,研究分析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

第五条  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领导小组提出的重要改革事项及相关请示,接受各试点单位有关重要改革方案向领导小组的备案。

第六条  抓好领导小组重要意见、领导批示等相关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

第七条  不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及时沟通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拟定。

第八条  联系有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就综合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咨询。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组、流通现代化工作组、农村合作金融工作组、综合协调工作组。

第十条  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负责全省供销社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工程”,加快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促进供销社组织改造和职能转变,加快推进系统上下社有企业产权联结和业务联合,探索实体化运作的合作经济组织新体制。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社员素质提升工程”。

第十一条  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组,负责实施“农业服务规模化创新工程”,进一步完善 “保姆式” “菜单式”土地托管服务方式,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在农资供应、农机作业、信用担保、统防统治、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撑,建立起市场化运行、可持续服务的机制,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不断提升规模化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流通现代化工作组,负责实施“农村现代流通创新工程”,加快用现代流通理念、信息化和物流技术改造供销社传统经营网络,推动省、市供销社经营网络同县域网络对接,逐步形成跨区域、跨层级,上下贯通、纵横一体的全省供销社现代化流通网络;强化资本运作,加快推动与系统内外知名大型连锁企业的合资、合作,大力培育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化流通企业,着力发展统一配送、连锁经营,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双向流通的现代化流通体系。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工作组,负责推进全省供销社农村合作金融专项试点,组织实施“农村合作金融创新工程”,坚持以供销社组织体系为基础,按照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托农民合作社推动农民信用互助社发展,逐步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信用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第十四条  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调研决策、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综合文稿起草,并与全国总社搞好对接;承担有关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落实。负责“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构筑“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形成农业农村发展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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