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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销信息2013第28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22  访问量:

    按:为夯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增强基层供销社发展活力,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近日,济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见》(济政发〔20136号)。现刊发如下,供参阅。

 

济宁市政府关于加强

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建设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和开放办社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基层供销社建制,以市场经济原则指导基层供销社发展。广泛吸纳社会上相关经济组织进入供销社,通过政策支持、参股或控股,实现有效的产权联结,使之成为供销社新的组织成份。

(二)坚持为农服务、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统筹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大局,研究了解当地“三农”变化与需求,有针对性地规划基层供销社建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滚动发展,不搞一刀切,不搞大呼隆。

(三)坚持合作制和联合合作的原则。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加强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联结。同时,加强系统内部联合与合作,通过协调政策、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促进市县乡三级社有企业资本的相互渗透和业务联合运作,使基层供销社建设进入县乡互动、共同发展的轨道。要以龙头企业带动的方式,加大网点整合和下延,帮助基层供销社再造经营功能,再筑服务体系。

(四)坚持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相结合建社的原则。一方面要按照当前行政区划建设基层供销社,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按经济区域建社力度,通过兼并、重组、参股、控股,设直营店、连锁店、加盟店等方式,开展跨地区联合合作,建设多元化、一条龙的组织经营机构。

二、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以农为本,植根农村、联系城乡,服务“三农”主题方向,突出基层供销社的基础地位,通过优化重组、创新发展等手段,打造一批布局合理、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作规范的新时期优秀基层供销社;启动发展一批资产完整、功能齐全、经济效益好的大社、强社;恢复重组一批困难基层供销社、空壳基层供销社,使供销社组织体系不断修复完善,逐步形成以联合社为核心,基层供销社为基础,社有企业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等为服务载体的完整科学的供销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围绕搭建平台、综合发展、构建体系、建设新型基层组织这一任务目标,结合当地小城镇建设和社区建设,分类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革创新,把基层供销社建设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域内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有条件的可恢复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增强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制属性。

1.做强做大一批基层供销社。对组织机构健全、设施完善、资产保值增值良好的基层供销社,要围绕“打造一个日用品经营网络,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融资服务和社会化服务四个经营服务体系,实现60%较大村庄和社区建综合服务社”的总体目标,以项目为抓手,以现代经营体制和用工机制为手段,吸收经营者、职工、农民和社会资本参股,推进基层供销社的改造提升,打造成为新时期优秀基层供销社,力争“十二五”末三分之一以上基层供销社达到新时期优秀基层社建设标准。

2.启动发展一批基层供销社。对目前靠资产收益能够维持的基层供销社,要引入市场化用人用工机制,以盘活资产为杠杆,通过恢复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传统业务经营,启动发展,并逐步开展日用品超市及连锁经营、融资服务、大田作物服务等新的服务项目,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积累同步增长,职工收益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所保障。

    3.创新重组一批基层供销社。对负资产较大,没有集体经营,长期拖欠职工养老金的基层供销社;主体资产已出让、靠出让金过日子,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空壳”基层供销社;全部资产出让或长期租赁给职工,名存实亡的基层供销社,按照合作制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实施创新重组,重塑市场经营主体。可以吸收社会上有实力的实体参股或系统内龙头公司控股组建;可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职工、基层供销社、县级联合社持股改组基层供销社,县级联合社可以自筹资金,也可以用政策扶持资金作为入股,个人持股总额不得高于50%。专业化、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广泛吸收有生产规模的农民专业户、经济能人和相关的加工企业参加,改组为专业合作社。

4.积极拓展,完善服务功能。按照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在较大村、社区发展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直营店,在中小村发展连锁店或加盟店。“十二五”末,要达到80%的较大村有供销社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和直营店,60%的中小村有供销社连锁店和加盟店。

5.探索基层供销社与村级组织建设结合机制。通过大力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村级组织建设中的经济组织功能,形成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的村级共建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市县两级联合社要成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层供销社和社属企业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大力创办、领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增强中介服务能力。在领办专业合作社和协会中,注重发挥村两委和农村党员带头作用,发挥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民经纪人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实现鲜活农产品进超市、社区、学校等直供直销;做好与龙头企业和销售市场的对接,构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基地、带农户的经营模式。要按照“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的要求,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争创各级“示范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经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自己的股份制企业,在农产品经营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三)发展壮大社有企业。供销社及社有企业是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经营的主渠道。要加快调整优化供销社社有资本结构和布局,提高社有企业经营能力,着力在日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装饰材料、汽车配件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体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大型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社有企业与基层供销社联合与合作,搞好网点下延,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服务网络,大力兴建农产品交易市场,扩大农产品购销。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供销社控股地位。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四大经营项目,供销社已有的,要加强改造整顿,保持供销社控股地位;供销社没有的,要紧紧围绕当地经济发展和供销社资产、网络、经营优势,由市县两级联合社牵头尽快建立,或采取供销社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吸收已有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逐步实现控股地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食品安全等部门,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联合执法检查,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对其他一般性经营组织,供销社可按市场导向自建,也可采取业务合作、资产联结、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吸收社会成份进供销社,由供销社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者素质。

(四)充分发挥联合社的职能作用。联合社是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县级联合社处于关键地位。必须加强各级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配齐配强联合社领导班子,保持联合社班子的相对稳定;明确联合社组织领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并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建设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任务赋予联合社,增加联合社服务职能。市县两级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和防旱防汛防灾储备物资的管理;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明确县级联合社对基层供销社班子、企业改制、土地出让负全部责任,监督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为推动供销社有效履行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市县两级联合社成立社有资产运营公司、农资直供公司、农产品经营公司、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等,逐步培植壮大成带动全系统发展的龙头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是深化为农服务、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切实营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农机、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加强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有关工作,解决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为加快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二)加大支持力度。

1.支持供销社参与小城镇建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骨干企业,促其网点下延,鼓励其开展跨区域合作,开办农产品冷链物流业务。对供销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项目用地,纳入小城镇建设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计划;新建农村社区,应安排23个供销社项目进驻。

2.支持供销社培育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在重点产区,尤其是基地群,建设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冷藏设施;在销售区,尤其是城区,建设农产品经营公司、低温配送中心,支持供销社进城直供直销。鼓励供销社在城市社区设置或建设鲜活农产品直供点,各有关部门要提供政策、场所、融资等项服务,使农产品实现从田间地头到消费终端的直通,减少中间环节和流通成本,实现“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对市、县供销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

3.支持供销社积极探索融资发展的新模式、新渠道。鼓励供销社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4.支持供销社以县级联合社为主导,以流通和加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联合村两委,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对小麦、水稻、玉米、花生、大蒜等大田作物开展托管服务。对于开展大田作物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支持。

5.各级政府要将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解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分拣拆解中心建设的规划和土地问题,并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6.支持供销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供销社创业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加入供销社队伍,不断优化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加强对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干部职工的培训,并将培训纳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有关培训总体计划。

7.支持供销社加快对现有土地的核实、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社长期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抵补供销社负资产,改善供销社基础设施。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要继续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龙头企业和新型流通体系、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等。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支持。

9.中央、省、市财政每年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应优先支持供销社推荐项目。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农业、科技等部门涉及农业综合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项目,供销社具备条件的,应优先安排供销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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