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2]9号),提出2012年底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登记、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开展全系统用地情况调查的工作任务。为配合上述工作顺利开展,总社合作指导部整理了地方政府出台的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土地优惠政策。现予以转发,供各地参阅。 地方政府出台的支持供销合作社 改革发展的土地优惠政策 截至2011年底,除26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发国土资发173号文、部署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外,26个省级人民政府、131个地市级人民政府又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特别是一些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土地利用政策,含金量高,操作性强,为盘活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资产,解决项目建设用地,推进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给予了实实在在的支持。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关于土地收益的收支 (一)免予征收土地收益。云南玉溪明确:用途不改变,由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只收取工本费。河北秦皇岛明确: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并免征土地出让金。广东汕头明确:以租赁形式盘活社有资产,免交房地产租赁地价款。 (二)返还土地收益。重庆明确: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还供销合作社。河北唐山、江西景德镇等地明确:土地收益全部返还供销合作社。山东烟台明确:供销合作社在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过程中,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等额拨付给市供销合作社。内蒙古乌海明确:供销合作社仓储、配送、物流项目用地不属于划拨用地范围的,可先征后返,专款专用,用于项目建设。广西明确: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留存部分外,其余支付供销合作社。 (三)扩大支出范围。辽宁阜新及浙江温州、绍兴、衢州等地明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开展“三农”服务。河南及山西长治等地明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内蒙古明确: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抵扣企业改制成本。 二、关于税费减免 (一)减免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黑龙江、福建明确: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内蒙古明确:涉及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社有企业之间整合土地资产免征税费。重庆明确: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社有全资公司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交契税、营业税。河北唐山、河南洛阳、湖北宜昌等地明确:同级直属企业之间,整合调整划转土地、房屋产权人行为,不视为交易,免征一切税费。 (三)减免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福建、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等地明确: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减免税收。此外,湖南明确: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享受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安徽、新疆及浙江台州、湖北十堰等地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资产处置、土地权属变更、土地用途改变等,可参照或适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上海明确:在改革发展中,供销合作社享有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精神,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所属独资企业名下。 三、关于供销合作社用地的征收补偿 (一)就近划给土地、先建后拆。广西明确: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城镇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场地的,应就近划给同等效益位置的土地,先建后拆,“建一拆一”。 (二)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或等面积置换。上海、浙江及河北唐山等地明确:拆迁供销合作社所属网点的。按“拆一补一”或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补偿。湖北宜昌明确:尽可能保留供销合作社原有经营网点,确需征收拆迁的,对占用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新疆昌吉明确: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 四、关于存量土地开发和新增用地供应 (一)鼓励开发存量土地。四川明确: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浙江明确: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前提下,应允许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自行进行改造。 (二)保障新增项目用地。 1、保障“新网工程”建设用地。内蒙古、辽宁、山东、安徽、重庆及山西太原、江西景德镇等地明确:优先保障或支持“新网工程”建设用地。湖北、湖南及浙江衢州、江西赣州等地明确:保障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用地。 2、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新疆明确: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现代物流园区等项目用地,纳入当地政府用地计划,给予支持。 3、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用地。辽宁明确: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需土地,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黑龙江黑河明确:供销合作社在乡村发展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用地,保证供应。 4、保障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用地。辽宁、安徽等地明确: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黑龙江黑河明确:属农业生产和农村公益服务性质的产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使用集体建设土地。 (三)享受供地优惠政策。 1、享受工业用地政策。河南、浙江等地明确:落实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浙江衢州明确:农产品、农资、农村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集散中心)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 2、以划拨方式供地。浙江、贵州等地明确: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落实用地指标,其中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贵州明确:对于供销合作社兴建物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手续,各县市政府要按区域、地段进行评估,协议出让办理。 4、享受特定优惠。重庆明确:农产品交易市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区域配送中心需要新征土地的,享受国家和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江西赣州明确: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省、市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江西景德镇明确: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新增建设用地,优先报批,减免规费。 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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