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7]64号文件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07]46号
(2007年11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和改革发展要求
近年来,中央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确立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改革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市供销合作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逐步解决经济转型所遗留的历史问题的同时,努力探索服务“三农”、创新经营体制和机制的新方式、新途径,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应当成为城乡之间、市场与农户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经济桥梁与纽带,充分发挥长期植根农村的经济组织优势和中介、整合、转换作用,促进农村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在城乡统筹中探索开辟一条改革发展的新途径。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集新农村建设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为一体,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构建新型农村经营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促进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骨干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推动力量。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即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搭建连接城乡的桥梁;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民生活生产服务的平台。
(一)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对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启动内需、繁荣城乡市场、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存量资产、业务渠道等优势,搞好规划,建设覆盖乡(镇)村,符合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要求的新型流通网络。要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特别是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等形式,优先培植带动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快、条件好的县(市、区)要加快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参与和带动农村社会商业调整,推进城市新型业态在农村发展。要根据农民需求,引导经营单位逐步将通信、医药、图书、农技等涉农经营项目和劳务、信息服务代理业务融入网络,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积极构建包括回收、加工利用在内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依法依规搞好棉花和烟花爆竹传统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是以现代商品经营为基础,整合带动其他经营服务项目形成的农民社区生活的载体,是在继承农村传统生活习惯基础上开展为农服务的创新。各级供销社要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和农村社区经济活动特点,科学布局选址;从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日常问题入手,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采用新型经营方式,以经营服务的专业化,提升农民社区生活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整合注入农村的相关资源,为各部门、各系统支农下乡项目提供集中服务的平台。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优势,按照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搞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是适应新形势要求,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在更好地服务“三农”中增强供销社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要认真落实《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济办发[2003]13号)精神,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吸收各方面广泛参与,建设自我服务与承接行业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要鼓励各级供销社与农民合作组织在资源整合与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建立区域型农村经济类社团组织;支持供销社面向农村拓展服务领域和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增强服务功能,逐步提供包括组织、信息、财务、法律等服务内容,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鼓励供销合作社依法依规参与农村金融改革。
各级供销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有组织、按程序、科学地推动“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力争3年内形成基本框架,多数县(市、区)发展2家以上有一定规模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任城区、兖州市、梁山县、金乡县率先各建成一处物流配送中心;所有乡镇驻地建成一处连锁经营中心店;日用消费品、农资服务便民店基本覆盖2000人以上的村庄;半数以上中心村建成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较快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经济协会的数量、质量和规模有明显提高,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农产品收购、加工、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实现新突破。
三、正确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原则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要坚持在为“三农”服务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自己,正确处理好自身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关系,尊重基层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一)巩固社属企业改革成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支持供销社所属企业改制,巩固已有改革成果。鼓励供销社参股、控股龙头企业。对尚未完成改制的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多种形式改造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是扎根于乡村的经济组织,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载体,也是供销社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前沿阵地”。市县两级供销社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探索基层供销社改造的新路子,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驻地乡镇政府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基层供销社改造工作。
(三)深化市县两级联合社改革。发挥好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使其担负起对下级社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责。联合社要适应为基层社、公司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需要,加快职能和机制转变,对参控股企业行使好出资人职责,对基层社发挥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服务组织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县联社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职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联社在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保障其组织机构完整和经费来源稳定。
(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供销合作社是一个有着50多年历史的行业,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整个行业的思想观念、经营理念都发生很大变化,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但是仍有不少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各级要妥善处理好供销社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相关政策,帮助有困难的基层社和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发展资金的扶持。各级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自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作出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属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的,可优先予以支持。同时,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各级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涉农项目资金,可用于供销社发展项目。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土地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对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职工安置。
(三)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解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积极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优惠政策和做法,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对供销社的历史经济包袱,凡属已经清理核查认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原则上2008年基本解决;经营性的亏损挂帐,可以采取依法破产、打包“缩水”、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解决。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供销合作社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帮助各级供销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供销社明确新时期的定位和发展途径,制定年度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农业、通信、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农机等部门的支农下乡项目,能够进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一般不再新铺摊子,以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方便群众。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帮助供销合作社排忧解难,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班子建设,选拔具有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的同志担任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对不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感,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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