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滨州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近日,以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文件联合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服务规模化、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社村共建”、农村合作金融等供销社改革发展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为农服务中心建设。 《办法》规定了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类别及奖补标准。文件指出,为农服务中心是以县区供销社、基层社和隶属供销社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为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经济组织,股份设置中涉农企业供销社股份不低于35%,供销社在为农服务中心所占股份不低于20%。建设类别分为示范型、标准型为农服务中心。其中,示范型为农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亩以上,3公里,辐射面积3—5万亩,形成“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服务半径建成当年具备7项服务功能,建成两年内7项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标准型为农服务中心占地面积15亩以上,服务半径3公里,辐射面积3万亩以上,形成“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建成当年至少具备7项服务功能中的4项,建成两年内具备7项服务功能。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对验收合格的新建为农服务中心根据专项资金规模采取加权平均,对示范型为农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型为农服务中心1.5倍,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给予补助。 《办法》要求,市供销社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达到绩效目标考核的基础上,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预算年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供销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违规使用、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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