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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委市政府出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06  访问量:

 

近日,莱芜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莱发〔20167号),进一步明确了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当前,随着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生产服务,迫切需要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农民生活服务。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城乡,为农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经营性与公益性服务功能日益凸显,已成为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使其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担当起更大责任。

  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 紧紧围绕农业农村工作大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把“为农、务农、姓农”贯穿综合改革全过程,以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为总抓手,突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健全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3.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4.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取向改革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创新,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二、健全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强化组织和服务农民职能,按照一体化发展思路,领办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而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逐步形成上下贯通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5.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示范社,带动更多农户开展合作经营,并广泛吸纳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加入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贫帮扶主体的有关扶持政策。

  6.建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基层社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横向联合,组建一批实体性、规范化的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统筹区域资源,积极创办区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探索上下贯通、联合合作、产权联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核心,基层供销社为基础,社有企业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综合服务社等多方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7.全面改造提升基层社。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 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推动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扩大服务领域,打造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扶持、强社带动、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发展经营业务,提升服务能力。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规范经营服务,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入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8.加强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区级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区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区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

  三、建立健全为农服务体系

  坚持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创新服务机制,集聚服务资源,打造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

  9.着力培育服务载体。围绕农业生产全过程,培育发展粮食种植、机械服务、生产植保、农产品流通、科技服务等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支持区级供销合作社依托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整合各方面资源,组建农业服务公司,围绕农资直供、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智能配肥、农民培训、收储加工、信用担保等服务项目,规划建设为农服务中心,打造“三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为农民提供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系列化服务。鼓励涉农部门参与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为农服务中心,在全市推进为农服务“一卡通”,做强便民惠民品牌,推动我市智慧农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为农服务中心作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落实好规划用地及配套扶持政策。

  10.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环节,大力推广“保姆式”“菜单式”等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供销合作社以产品为纽带,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企业及经营业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开展产加销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鼓励引导供销合作社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保姆式”“菜单式”等托管服务模式,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架起技术服务通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各级应优先安排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旅游业和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11.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按照典型示范、规范运营、稳步推进的要求,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系统内安全统筹统保业务,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2.大力拓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按照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要求,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着力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农村综合服务社在开展日用品和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同时,汇聚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服务资源,为农民提供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医疗卫生、费用代收代缴、电子商务、便民金融等多样化服务。到2020,全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经济较发达的城镇供销合作社要建设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发展城镇新兴服务业,着力提升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

  13.全面推进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活动。加强供销合作社与村“两委”的联合合作,深入开展社村共建。完善供销合作社、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和信用互助组织“四位一体”的合作机制,对接精准扶贫工程,通过共建新型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要明晰共建各方的利益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强村固基、富民兴社。支持合作社与村干部交叉任职,在合作社普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快基层组织网络向村居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地头延伸,实现为农服务“零距离”。

  14.加强农民合作社社员教育培训。加快建立农民合作社社员教育培训信息化平台,采取开放培训和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对农村各类经营主体、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带头人、农机手加强培训,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型农民社员素质提升工程”,纳入全市新型农民培训总体规划,指导农民科学种田,促进农业增产增效。

  四、着力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

  完善流通网络,培育流通主体,创新流通方式,打造农产品、农资、日用品“三网”融合,线上线下相互促进,上下贯通、物畅其流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15.规范提升服务网络。把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改造新建一批功能完善的大型批发市场,完善从“菜园子”到“菜篮子”的流通渠道。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推动多种形式的供求对接,构建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

  16.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供销一体化的骨干龙头企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采取参股控股、联合合作、社会投资、规范上市等方式培育一批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增强竞争实力和带动能力。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加强农产品预冷、加工、运输、配送等设施建设,规范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提升物流专业化水平。依托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完善质量追溯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农产品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主导特色产业品牌。

  17.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供销社”行动,依托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络优势,以信息化改造提升基层实体网点,采取“实体+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探索组建具有交易、金融、信息和技术服务多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优先给予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对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e家”和山东供销京东电商,推进大宗商品在线交易,配套建设区域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农资、农产品、日用品等统采分销。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发展壮大社有企业实力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联合合作为手段,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

  18.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社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财务、预算、审计、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社有企业分配制度,实行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19.加强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支持社有企业相互参股,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积极培育企业集团。盘活社有闲置低效资产,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高资本运营效益。在对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经营。

  20.强化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功能。明确各类社有企业功能定位,按照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要求,构建社有企业协调联动的服务体系。市供销合作社整合社有企业优质资源组建龙头公司,承担农资和日用品统采分销、农产品物流、统防统治、融资担保等功能。区级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农业服务公司,要积极承担承接政府惠农政策和购买服务,开展农产品销售、关键技术培训、大型农机具服务等业务。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技研发推广等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

  六、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按照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要求,着力深化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21.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推进依法依章治社,健全完善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设置。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各级联合社职能定位,参照上级社职能配置,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统计调查、宏观调控的任务。市联合社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社有企业经营管理,履行好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职责。区联合社要统筹运营区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搞好服务网点建设,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稳定区及区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22.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创新上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结机制。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区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市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23.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任)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供销合作社要围绕主营业务和当地主导产业,加快发展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24.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市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和督导调度等工作。各区要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强化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难题。落实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提高依法治社水平。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指导督导和考核评价机制,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任务目标按期完成。

  25.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在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和政策出台等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倾斜。各级政府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有关社会化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供销合作社综合平台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认真处理好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融资增信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

     26.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破解体制机制难题。要优化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结构,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一批优秀社有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干部职工队伍。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发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弘扬“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为深化综合改革提供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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