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了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比较健全,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具有独特优势。要充分利用好这支力量,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使其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担当起更大责任。 2.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坚持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健全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3.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取向改革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4.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立起面向三农、全程服务城乡一体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深入推进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 5.开展生产托管服务。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农业生产环节,大力推广“保姆式”“菜单式”等多种形式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供销合作社以产权为纽带,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企业及经营业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开展产加销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架起技术服务通道,开展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各级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应优先安排。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6.建设为农服务中心。本着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区(市)级供销合作社服务资源,组建区(市)级农业服务公司,依托基层社,按经济区域和特色种养业规模,设立综合性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农业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全程服务,打造“三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鼓励涉农部门参与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到2020年,全市建成为农服务中心50处左右,基本覆盖涉农镇。 7.拓展服务领域。推进农业全程服务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养殖业覆盖,发展经济作物全程机械化服务,推进畜禽养殖业全程服务和畜禽排泄物统一处理。推进农业生产服务向产前、产后延伸,健全完善良种推广和农资供应服务,发展连锁经营和信息化管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旅游业和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等综合性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8.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鼓励村党组织同基层社开展村社共建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经营,共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加快基层社组织网络向村居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覆盖,实现为农服务的“零距离”。 9.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10.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依托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为方向,加快建设一批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创建一批区域性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引领和带动农业转型升级,建立放心、安全、稳定的农产品货源基地。 11.培育壮大农产品流通主体。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和引入社会投资等方式,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供销一体化的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农民运销合作社,促进产业链条向上下游延伸,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12.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把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列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加快主产区、主销区、集散地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造、新建一批功能完善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推进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重点建设大型农产品物流中心的质量检测、电子结算、信息服务、冷藏储存等基础设施。推广农产品直供直销模式,在城市发展直营店、连锁店和自营超市,推进农超、农社、农餐、农校、农企、农批对接。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加强冷却、冷冻、冷藏设施和冷链运输设施建设,打造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提升物流专业化水平。 13.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实施“互联网+供销社”行动计划,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依托市供销合作社交易、金融、信息和技术服务优势,整合市、区(市)级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企业资源,建设全市性电子商务平台,打造面向全国、辐射各大城市的农产品销售网络。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14.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流通主渠道作用,完善流通网络,培育流通主体,创新流通方式,大力发展产供销、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加强供销合作社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健全经营服务网络,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格局,为城乡居民提供便利、快捷、优质的服务。 四、做大做强供销社社有企业 15.建立全域全渠道经营服务网络。市、区(市)供销合作社整合社有企业优质资源,培育主营业务突出、网络覆盖面广、品牌知名度高、行业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承担日用品统采分销、农资统采分销、农产品物流、融资担保等功能。发展流通网络,围绕区(市)驻地、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三个层面”,推进日用品、农资、农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网络覆盖。推进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发挥“贵诚”等品牌效应,加强系统内龙头企业上下连接、横向合作,实现连锁化发展。大力推进城市综合体、乡镇综合体、邻里中心、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便利店、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推进“实体网络+电子商务”全渠道发展,发展区域性电子商务。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16.推进社有企业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完善社有企业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制度,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财务、预算、审计、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等管理制度,促进社有企业集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加强社有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 17.加强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支持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合与合作,盘活社有闲置低效资产,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在对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经营。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五、健全完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 18.明确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区(市)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建立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 19.改造提升基层社。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经营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打造集生产合作、产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帮扶、强社带动、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激发内生动力,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恢复发展经营业务。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以规范经营服务为重点,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以土地、产品、资金等参股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20.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示范社,带动更多农户开展合作经营。支持基层社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区(市)、镇供销合作社要成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1.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加快建设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农村综合服务社在开展日用品和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同时,汇聚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服务资源,为农民提供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医疗卫生、费用代收代缴、电子商务、便民金融等多样化服务。到202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区(市)和经济较发达的镇供销合作社要规划建设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发展城镇新兴服务业,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消费合作社,提升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 22.加强区(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区(市)级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区(市)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搞好服务网点建设,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创新区(市)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 六、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23.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稳定区(市)及区(市)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 24.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优化各级联合社的职责分工,强化联合合作,创新上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结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选择部分区(市)试点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工作。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区(市)级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市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 25.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把控好社有企业的为农服务方向,促进社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构建社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保值增值的运营平台。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七、加强组织领导 26.建立领导推进机制。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着力破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难题。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联合社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区(市)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27.落实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在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和政策出台等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倾斜。各级政府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有关社会化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供销合作社综合平台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认真处理好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要安排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涉及供销社的涉农资金、农村物流体系建设资金,有关部门要会同供销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金融机构要改进融资增信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 28.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理,优先用于供销社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和改善农村流通、农业服务基础设施。因城乡规划和建设政策需要拆迁和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 29.坚持依法治理。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落实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坚持依法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立足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依法治社水平。 30.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干部职工队伍。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为深化综合改革提供不竭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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