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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委市政府出台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2  访问量:

 

近日,临沂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精神,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性。中央《决定》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任务目标进行了细化。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供销社长期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比较健全,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同时也要看到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2.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走在前列”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突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到2020年,把我市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推动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3.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按照合作制要求,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将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等合作理念贯穿到为农服务实践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既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又要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切实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鼓励各级主动作为、创新发展,稳步推进综合改革。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4.健全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搭建平台。以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全程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坚持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地方产业优势,整合供销系统和涉农部门服务资源,组建不同类型的为农服务中心。融测土配方和智能配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烘干储藏或冷藏加工、庄稼医院、农民培训等服务于一体,鼓励涉农部门设立服务窗口,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探索完善为农服务中心投资运营管理机制,打造农民参与、农民出资、农民受益、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创新方式。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农业生产环节,大力推广“保姆式”“菜单式”等多种形式的托管服务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企业及经营业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开展产加销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与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农户合作,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先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方面支持供销社开展集中托管。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拓宽领域。大力开展粮油、果蔬及养殖业规模化服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旅游业和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等综合性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5.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支持供销社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支持供销社改造、新建一批功能完善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乡镇集贸市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优先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推广农产品直供直销模式,开展农超、农社、农餐、农校、农企、农批对接。支持供销社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冷链存储、运输设施建设,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6.积极打造电商服务网络。顺应电子商务崛起新趋势,树立“互联网+”发展理念,改造提升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发挥山东沂蒙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的龙头作用,辐射带动全市供销电子商务网络建设,建设“网上供销社”,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金融保险的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镇、村级经营服务网点建立物流分拣配送中心,开展农村快递派送服务,解决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7.搭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工作,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组织部门牵头、供销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着力构建供销合作社、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和信用互助组织“四位一体”的合作机制。以共建项目为载体,做好与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第一书记”、“结亲连心”和精准扶贫工作相结合的文章,加快供销社基层组织网络向社区村居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地头覆盖。深入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为城乡居民提供便利、快捷、优质的服务。统筹城乡服务资源,加快发展城乡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各县区、乡镇在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扶贫搬迁安置新村建设规划中,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其中,推进供销社城乡网络布局。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建设社区回收网点,培育壮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和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业务。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估、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8.稳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信用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支持供销社开展系统内统筹统保业务,探索发展农业保险。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创造条件成立临沂市供销合作银行。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建设“农民供销”,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与水平,打造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服务载体。

9.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要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密切与农民在组织上、经济上的利益联结。

10.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和规范发展。对于经济实力强的基层社,要在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商贸综合体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于实力弱的基层社要按照恢复功能、完善设施、转型升级的路径,通过强社带、企业帮、能人领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实现全市供销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均衡发展。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以规范经营服务为重点,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

11.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创办力度。支持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示范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乡镇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12.形成扶持基层社发展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示范基层社建设活动,推动政策资金向基层社倾斜。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

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联合合作为手段,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13.加快社有企业集团化发展。大力发展社有企业,实施龙头带动战略,通过联合合作、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造等措施,使优质资源进一步向社有企业集中,做大做强行业龙头。顺应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和消费升级的需要,支持供销社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支持社有企业相互参股,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日用品、粮油、鲜活农产品、再生资源等重要涉农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具有行业引领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确保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力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外资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经营。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14.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掌控地位。完善社有企业分配制度和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制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聘任制度。建立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社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与核算,促进社有企业集约化、精细化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15.增强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功能。引导社有企业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合作,做到基地共建、品牌共创、利益共享。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治理机制

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16.深化供销社机关改革。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稳定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协会与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项目。

17.强化供销社层级间的联系。落实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完善市供销合作社对县区供销合作社的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县区供销合作社对市供销合作社的评价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运行和管理办法。

18.理顺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构建社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保值增值的运营平台。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社团)兼职,但不得在企业(社团)领取报酬。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

19.落实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完善督促落实机制,建立改革任务工作台账。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供销社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

20.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在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社村共建、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上予以支持。对基层供销社(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或改建并投入使用的商业设施,免收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地方政策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则按最低标准收取。要依据有关政策,支持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重新评估确权办证、补证,供销合作社自建房产办证、划拨土地登记办证等遗留问题。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免收登记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股权投入到本级社属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组建集团公司、供销合作社企业间的重组等行为给予股权变更登记支持,简化程序和手续。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人员到基层供销社挂职,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智力支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确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1.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主动作为、探索创新破解综合改革难题。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纳业务发展亟需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强化人才支持,把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和弘扬沂蒙精神结合起来,推进新时期供销合作社“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文化建设,为深化综合改革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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