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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17  访问量:

 

    2月1,滨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64号),就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站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列入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通过深化综合改革,激发供销合作社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具有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全市“三农”工作大局,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3.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我市供销台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系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基本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巩固健全群众性、合作制、规范化的基层组织体系;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建设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富有活力的联合社机关。

    二、强化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创新基层组织体系

    按照基层基础坚实、服务功能完备、管理运行规范的要求,突出合作属性,创新运行机制,加强组织建设,筑牢为农服务的根基。

    4.加强与农民合作,形成基层社主体多元化。突出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加快办成一批具有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联合体性质的基层社。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加强基层社内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5.推进基层社提升改造。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推进经济实力强的基层社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建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扶持、强企带动、盘活资产等方式,激发内生动力,逐步恢复发展经营服务业务。对于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以规范经营服务为重点,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以土地、产品、资金等参股基层社。

    6.大力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基层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合作社创办初期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便于供销合作社让利于农,吸引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7.加强对基层社的扶持。国家扶持供硝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惠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8.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县级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是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供销社的网点建设、资产盘活、企业带动等工作的统一管理,构建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络。加快县级联合社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

    三、全力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

    全市供销合作社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以乡镇为农服务中心和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社)建设为重点,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新型为农服务体系。

    9.建立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切实发挥好市、县、乡三级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经济、覆盖农村网络的纵向联合作用,加强与涉农部门、科研院所的合作,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县区重点整合服务资源,组建县级农业服务公司;在乡镇重点建设为农服务中心、超市等便民服务设施和乡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村庄重点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站(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新建和对原有服务中心的升级改造,逐步达到“三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的要求。到2020年,完成“哪里有基层供销社,哪里就有为农服务中心”的目标,基本覆盖涉农乡镇。在各乡镇普遍建立起服务万亩农田以上的为农服务中心,在大村和中心村普遍建立起村级综合服务站(社)。各县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建设为农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10.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生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大力推广“保姆式”“菜单式”多种形式的托管服务模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贮、销全程系列化服务或针对某些生产环节的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以产品为纽带,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企业及经营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产加销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架起技术服务通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各级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应优先安排。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11.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推进农业全程服务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养殖业覆盖,发展经济作物全程机械化服务,推进畜禽养殖业全程服务和畜禽排泄物统一处理。推进农业生产服务向产前、产后延伸,开展在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资供应、日用消费品供应、农村服务等领域的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旅游业和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等综合性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12.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资金互助合作,探索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和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为。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3.建立为农服务协同新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社农结合、社社合作、村社共建,产业融合多层次、全方位为农服务协同机制,形成以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为载体、有关行政部门支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自愿参与、多方协作的新型农业经营服务机制。

    四、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主渠道作用,以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传统流通经营网络,培育流通主体,创新流通方式,逐步构建起农产品、农资、日用品“三网”融合、线上线下互促,上下贯通、物畅其流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14.大力提升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水平。要深入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以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为方向,加快建设一批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建立放心、安全、稳定的农产品货源基地。在特色产业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扬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规范上市和引入社会投资等方式,加快发展一批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供销一体化的骨干龙头企业,促进产业链条向上下游延伸,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15.继续实施“新网工程”和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把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列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鼓励供销合作社采取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在重点区域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为突破口,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县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商务、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供销合作社大型连锁企业、批发市场与农民合作社、生产基地对接,推进农产品进市场、进超市、进展销会、进校园,推进平价蔬菜店进社区、进城镇,推进系统连锁超市开展“本地直采、直供本地”的生鲜经营模式。

    16.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大力推进“互联网+供销社”战略布局建设,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盘活供销合作社基层实体网点,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主体作用,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加快重点网点的信息化改造,打造网上服务中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注重加强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电子商务平台和其他电商的合作,尽快形成电子商务网络,全力打造“网上供销社”,打破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17.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培育壮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推进回收利用企业向园区集中,打造集回收、交易、加工、服务于一体的再生资源产业链条,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和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业务。

    五、着力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18.继续开展“基层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鼓励村党组织同基层社开展村社共建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经营,通过共建农民合作社、共建服务中心、共建发展项目、共建干部队伍,推动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向村级延伸、经营服务向田间地头延伸,完善基层供销社、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和信用互助社“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实现为农服务“零距离”。2020年全市村社共建行政村要达到80%以上。

    19.加快建设供销合作社城乡社区服务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站(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在开展日用品和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等业务的同时,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医疗卫生、费用代收代缴、电子商务、便民金融等多样化服务。较发达的城镇供销合作社要规划建设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发展城镇新兴服务业,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消费合作社。

    六、深化体制改革,着力构建“双线运行机制”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20.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改革。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好地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

    21.建立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社有企业经营管理,履行好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职责,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县区供销合作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搞好为农服务公司、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及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22.建立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强化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功能。把为农服务作为发展社有企业的根本原则,按照定位清晰、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要求,明确各类企业功能定位,形成社有企业协调联动的服务体系。市供销合作杜指导和服务县级社整合社有企业优质资源组建龙头公司,承担农资统采分销、日用品统采分销、农产品流通、融资担保、统防统治(飞防)、96621服务热线等功能;县级供销合作社组建农业服务公司,搞好县域内农产品销售,承担承接政府惠农政策和购买服务、农资仓储服务、大型农机具服务、对接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关键技术培训、分享创新成果等功能;县以下分公司建设和运营为农服务中心,承担农业生产各环节服务和农民培训任务。引导社有企业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实行基地共建、品牌共创、利益共享。形成县有公司、大型超市,乡镇有直营超市、配送中心、为农综合服务中心,村有综合服务站(社)、加盟店、合作社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加强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质资源进一步向骨干企业集中,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提升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审场竞争力。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加强与各类企业联合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在对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经营。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23.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落实联合社理事会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把握好社有企业的为农服务方向,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社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等资本运营平台,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24.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科研开发、农技推广、技能培训、资质认证,参与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自律公约。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席购买服务项目。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25.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多个部门参加的全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有关工作,解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重点,列入各县区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确保供销合作社通过综合改革得到进一步加强。

    26.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地方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2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设立市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根据《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政办发〔20154)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需要另行制定。各县区财政也要相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扶持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站(社)、社区服务中心、农副产品市场、农业服务公司等为农服务项目建设。

    28.加大土地、税收、工商政策支持。依据有关政策,支持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重新评估及确权登记发证,供销合作社自建房产办证、划拨土地登记办证等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只收取工本费。确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要依法收回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先补后征的原则,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换。对前期被政府低价购买或行政划拨无偿占用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销合作社土地,给予货币补偿或以等值土地置换。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按照国家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供销”字样,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29.加大干部人事政策支持。落实中央和省委“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对具备参公条件的联合社机关,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向省公务员管理部门申报参照管理。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干部,配齐配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社领导班子。支持供销合作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各类农业科技与新型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相关部门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发展需要,帮助供销合作社编报人才招录计划,探讨聘任制用人办法,大学生村干部可优先作为基层社负责入选任人选。

30.健全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在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和政策出台等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倾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供销合作社商业网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乡镇为农服务中心等项目用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并纳入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各级政府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有关社会化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供销合作社综合平台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金融机构要改进融资增信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31.坚持依法治理。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落实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坚持依法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立足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依法治社水平。

    32.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健全改革联系点制度,组织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面向改革和基层一线,采取蹲点联系和定点帮扶等形式,指导工作开展,推动改革进程。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帮助基层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难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继承和发展“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弘扬“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

    33.做好督导检查和宣传引导。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对重点改革任务实行台账管理,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每项改革举措评优问效。及时宣传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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