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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25  访问量:

 

 
山东省财政厅
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鲁财建〔2013〕55 
 
 
 
 
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供销社,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供销社:
为加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意见》(鲁财办发〔2013〕3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鲁财建〔2013〕25号等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3年5月13日

山东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意见》(鲁财办发〔2013〕3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鲁财建〔2013〕2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供销社农产品经营、农村现代流通、新型农村社区经营、农村信用合作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及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绩效评价对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申报、承担资金和项目监管职责的各级财政、供销部门。
第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政策、文件等。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制定的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及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等。
(三)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简介、资质证明、现有基础条件;项目建设内容、特色、实施方案,设备购置清单,项目建设规范与保障措施;项目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财政资金使用方案;项目实施的预期目标,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包括: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工程竣工后造价、审计、验收等情况;当年和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项目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带动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满意度等。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绩效评价工作部署、绩效评价结果评定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供销社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工作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省供销社负责省直项目单位绩效评价。
第六条  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制定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3个评价层级。具体指标内容、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评价依据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实行100分制。其中,一级指标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分值分别为25分、25分、50分。按评分标准,每项达到绩效目标,得相应的分数;未达到,不得分;如有扣分,扣至0分为止。
第八条  绩效评价分市县自评、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综合评价三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供销、财政部门和有关省直企业根据绩效评价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资金申请、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供销、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同时附带绩效评价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11月份起,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自评情况和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得分为每个项目最终得分,为市县自评、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加权平均数。其中,市县自评得分所占权重为40%,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所占权重为60%。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得分=市县自评得分×40%+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60%。
第十三条  按综合评价得分将项目划分为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90分(含6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四条  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并按每个项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排名居全省前五位且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所在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省视情况适当增加下年度扶持力度。绩效评价排名居全省后三位或连续两年出现“较差”项目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省减少其下年度申报数量、资金扶持额度,相关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绩效评价指
标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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