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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25  访问量: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建〔2008〕5
 
 
关于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14号),加大对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规范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民生活和生产服务平台),推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基本思路: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内联外合、以点带面。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城乡之间、市场与农民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创新,即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供销社系统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营机制、体制和服务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开透明,即专项资金的评审论证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查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为主和贷款贴息为辅的支持方式。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但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并优先安排用于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项目。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资金一旦确定,执行期间不随着利率的提高增加贴息资金。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隶属供销社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项目已初具规模,并取得相关手续,所需建设资金已基本到位;
    (三)具有较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服务和管理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各市财政局和供销合作社根据本办法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共同研究提出支持重点,并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以正式公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或其他合法的贷(借)款合同和贷(借)款承诺书等凭证的复印件;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供销社系统的改革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每年年底前须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委托相关机构对扶持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供销社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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