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供销社加强基层社资产管理
高青县供销社制定了基层社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各基层社实际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已租赁(含长期租赁)、闲置及单位自用的房屋土地等,均属于管理范围。并决定对不同状况的资产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对基层社已经签订租赁合同,正在合同期内的资产,仍用原办法继续管理,即仍由基层社按原合同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租赁费,由基层社自收自支,待合同到期后,再另行商定。
二、自2009年7月1日开始,新发生的资产租赁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履行以下规定:
1、基层社向县社分管领导汇报的同时,向财务科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资产的状况、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收取方式、意向承租人等情况,经县社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社财务科向企业进行反馈。
2、基层社在收到县社的批复意见后,将拟租赁资产的有关情况,在单位醒目位置和资产所在地张榜公示,介绍租赁方案,说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投标方法、报名时间和投标时间。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并尽可能地通知到单位职工。
3、租赁对象的确定,必须经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必须保留租赁者的竞标证明,保留租赁公告图片和电话通知记录等资料,以备后查。
4、确定租赁对象后,中标者在履行完有关规定后,可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经县社审核,确定承租对象后不得再变更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由基层社与租赁者签订,报县社备案一份。
5、除特别情况外,县社不再允许期限3年以上的长期租赁。
三、租赁费的管理
1、租赁费每年收取的,继续由基层社自行收取和管理。
2、租赁费一次性收取的,所收款项原则上全部用于解决职工遗留问题,若需分年度支付的,跨年度支付款项须交由县社代管,县社再分年度拨给基层社。
四、各基层社要做好闲置资产的开发利用,提高资产利用率,增加基层社收入。 五、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抵押和担保。各基层社未经县社书面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提供出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