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委、市政府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实施意见》中明确,采取十项具体措施,支持市供销合作社推进体制创新。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从2006年-2010年,每年拿出100万元的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试点工作。由市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使用。各县(区)财政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与其它主体一视同仁,择优扶持。继续落实农药储备财政贴息制度。”二是供销合作社资产确权问题。“对于长期以来不存在争议、由供销合作社使用、未进行确权的土地或房产,应尊重历史和现实,给予确权,补办证件”。三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问题。“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职工和分流人员,要按照规定,接续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到龄职工只要本人缴齐社会养老保险金,应给其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时发放退休金。”四是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各种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省政府豫政〔2005〕23号文件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登记,并享受一切优惠政策。县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在2000元以上(含),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可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免于公告。工商和民政部门要简化手续,只能收取登记工本费。”五是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劳动力培训。“由市政府协调,安排一定的培训资金,支持市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供销干校对农村贫困户、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培训,普及合作经济知识,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致富能力。”六是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优化企业环境。除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外强调:“破产企业的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按照最低收费标准缴纳有困难的,可向法院和中介部门申请给予减、免、缓。”七是历史亏损挂帐问题。“在国家未下达新的解决办法之前,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及利息,仍按信财商字〔2002〕38号《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办理,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信财商字〔2002〕38号文件要求,“在消化期间,金融部门不得起诉,以便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尽快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八是扶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村流通设施建设。“把供销合作社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和农村流通设施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优先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连锁超市、‘农家店’、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各类市场。”九是重申继续贯彻落实豫政〔1999〕76号、豫发〔1995〕14号文件和豫政〔2001〕42号文件精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准向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准强行无偿扒拆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必须拆除的,应执行“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并补偿经济损失。各级政府不允许向供销合作社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要保持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主要负责同志在任期之内确需工作变动的,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征得市供销合作社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任免手续。进一步明确县级联合社是当地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把人员编制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落到实处”。十是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胡玉成为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军甫,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十六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在体制创新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