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1)
最近,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在统筹城市发展中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5〕25号),内容如下: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体制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供销合作社已从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部门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主体,从单纯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发展成为农工商、产加销多领域的全面合作,从单一的经营组织发展成为向农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文化等多方面服务的综合服务组织,从相对封闭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为开放的、以农户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广泛参与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应当看到,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尚未摆脱困境,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办成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必须重视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是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可以充分利用和依靠的宝贵资源。要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与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合作经济中促进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创新,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中促进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和实现好农民的利益;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保障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坚持开放办社的方针,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努力办成广大农户和农村多种经济主体广泛参与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是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涉农企业多、联系农民广是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优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更加深入、广泛地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户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加工和销售服务;积极帮助农户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因地制宜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发展合作制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快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产业化经营的带动能力。对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扶贫开发、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各级政府要从政策上予以扶持。
二、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
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发达的农村流通网络,对于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要在继续发挥传统优势的同时,创新经营机制,积极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改造,加强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现代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加强与农民经纪人和各种流通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和网络化的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户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直接进入超市和城市社区;积极参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发展农村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为农民提供物美价廉、安全可靠的商品;积极发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营销体系,确保农资商品质量,更好地发挥农资流通主力军作用。凡是农民需要的商品,凡是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或能够经营的商品,各有关部门都要允许其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
三、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重组和改造,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关键是要把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成为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大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重组和改造力度。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特别是经营骨干参股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改制中要处理好原始股金的政策,农民社员原始股金是体现合作社性质的重要标志,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利,不能强制农民社员退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重组,鼓励强社兼并弱社,通过资产重组,增强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与种养大户、购销大户结合,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关规定,共同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造传统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各类改革、重组和改造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工商部门要准予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银行机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开立账户。改革、重组和改造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围绕农民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乡村超市等多种业态和服务形式,开展商品经营,健全服务功能,扩大农产品购销,提高盈利能力。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选举,让农民社员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管理,努力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加快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改革,增强其活力,提高其服务水平,对于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转型,实现办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加快开放办社的步伐,在坚持合作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资金、服务设施、服务网络等优势,通过优良服务吸纳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加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进一步创新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转变服务职能,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实现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进一步开放经营网络和加工流通设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加工、营销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开展生产、加工、流通等多方面的协作,发展与其他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联合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积极兴办农产品行业协会,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本级社有资产的出资人,承担对社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责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剩余的社有资产,可以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为管理,履行保值增值的职责,用于为农服务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建立和完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章程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对于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的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平调、私分、侵占。要从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增强服务“三农”的实力出发,推进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依法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防止低估、漏估和虚估,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领导班子中来,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保持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稳定。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已清理核查清楚的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函〔2001〕136号)和财政部等七部门(财建〔2002〕255号)文件规定,明确责任,妥善处理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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