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销社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和为“三农”服务能力。
一、各级供销社理事会作为本级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好对社有资产的管理职责,确保社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法维护供销社的权益。
二、积极稳妥地搞好社有资产的开发利用。在资产开发过程中,要进行充分考察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特别是对土地资产的开发,一定要有长远的打算,不能急功近利。
三、对处于特困或关闭状态的基层社,要按照潍政办发[2004]68号文件规定,没有资产的,可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破产和改制基层社占用的国拨土地,免缴土地出让金,用于基层供销社职工的安置与分流。
四、在企业改制和以资抵债的运作过程中,要严防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社集体资产。对以资抵债,要充分利用金融部门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保留部分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做好工作,积极争取以优惠价格进行回购。
五、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要发挥指导、协调、监督的作用。各县市区供销社对基层社和直属企业所占有的土地和大宗固定资产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做好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对资产的对外投资和开发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对土地和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一定要慎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基层社处置土地和大宗固定资产须经县市区社同意并备案;县市区社所属企业和基层社处置土地和大宗固定资产的情况,要按季度汇总后报潍坊市供销社备案。
六、对抵押和已经被法院查封以及被执行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要进行一次清理,对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做好工作,解除抵押和查封,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七、根据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供销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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