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近,湖南省供销社为了加强对省社所属拟改制企业的改革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正式印发了省社监事会制定的《关于对所属拟改制企业筹建监事会的指导意见》,现予刊载,供参阅。 为加强对省社所属拟改制企业(含省社控股或参股企业,下同)的改革指导,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社直属企业改革改制实际,特就企业监事会筹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设立监事会,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凡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监事会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全面履行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职责应当包括: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检查企业的经济效益、利润分配、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和奖惩、任免的建议; 5、对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6、当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予以纠正;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8、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运用有效的监督手段,实施规范的监督检查。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财务会议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予以说明。 4、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指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商请相关内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5、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优化监督环境,充分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要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实践“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的监事工作新思路,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协调配合,进一步优化监督环境。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打击、报复甚至迫害监事会成员的; 5、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建设高素质的监事队伍。 监事队伍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监事会的工作水平和职能发挥。企业配备监事,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能够承担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职责。 监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门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 从事监事工作的同志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法纪处分。
稿件来源:总社监事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