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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供销社加强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3-06-17  访问量: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供销社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干群关系,促进企业稳定,威海市供销社针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加强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回扣、中价费、礼金据为己有;


2、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中牟取暴利;


3、不准困难企业和亏损企业新购或更换小汽车;


4、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用公款购买、建设或装修住宅;


5、不准用公款更换通信工具,超标准报销通信费用;


6、不准借考察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或境内旅游;


7、不准将闲置厂房、车辆、设备、办公用房无偿借出或廉价出租;


8、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


9、不准拖欠公款不还或迟还;


10、不准在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


为确保“十不准”规定的落实,重点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一是强化职工监督。进一步完善企务公开制度,应该公开的,坚决公开。二是强化纪律监督。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定期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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