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省联社直属机关“巾帼建功” 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省联社直属各单位妇工委: 近年来,省联社各级妇女组织以“巾帼建功”活动为载体,动员广大妇女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岗位建新功、巾帼展风采,充分发挥了半边天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树立典型,宣传先进,彰显先进妇女群体的风采,激励省联社广大妇女争先创优,奋发进取,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省联社直属机关妇工委决定,于2013年“三八”节期间,对在2011-2012年度“巾帼建功”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表彰奖项 “巾帼文明岗”6个;巾帼建功先进个人10人;妇女工作先进个人2人。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定期检查指导,专人负责或分管,为争创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岗位女职工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管理规范,有明确争创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3.女职工整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积极参与帮扶助困、“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献爱心,讲奉献,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巾帼建功”竞赛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和职业道德。 3.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巾帼建功”竞赛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艰苦创业,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贡献。负责或从事“巾帼建功”竞赛活动时间较长。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在“巾帼建功”竞赛活动中,真抓实干,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群众威信高,组织带领广大妇女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突出成绩。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1.各单位妇委会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切实做到好中选优,按要求组织好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单位从三个奖项中择优推荐1个先进典型;女职工人数较多或基层单位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推荐其它奖项人选。 2.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妇工委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期7天。 3.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填写推荐表(A4纸打印,一式2份),表中的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文字精练,不超过1000字,由党委签署意见、盖章后,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送省联社直属机关妇工委,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王 薇 联系电话:88596521 附件:1.省联社直属机关“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2.省联社直属机关“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推荐表 3、省联社“巾帼建功”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山东省供销社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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