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提高议事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分析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委的自身建设问题。 (三)研究直属机关党委年度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和工青妇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及工作的措施。 (四)审议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本级党委的工作报告等。 (五)研究机关及各总支、支部的预备党员接受、转正,研究审批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人选,研究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人员的组成。 (六)研究年度各项工作考核意见、考核办法、党内奖励和处分;审议应由上级党组织实施的奖惩、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建议。 (七)按照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研究抓好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作风建设和创建文明机关(单位)的工作。 (八)研究其它事项。 二、会议 (一)直属机关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主持。通常每两月一次,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二)党委会议议程由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确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应作好充分准备,会上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三)党委会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在会前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后向他们通报决定问题的情况。 (四)审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的议题,可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认识基本统一后再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五)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问题涉及委员个人或亲属时,会议主持人应提醒有关人员回避。 (六)会议均作记录。根据需要编印会议材料,以供传达学习。 三、健全民主集中制 (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凡是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党委做出决定后,按照职权范围分工组织实施。党委委员应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二)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党委没有重新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三)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党委决定可以传达和公开的,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讨论的问题和委员个人意见。 四、党的生活 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围绕班子建设和个人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谈心、交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团结,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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