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基字〔2014〕143号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深入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省联社各事业单位、各出资企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按照省安委《关于深入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鲁安发〔2014〕28号)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件大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新《安全生产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刻内涵 新《安全生产法》是在原《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结合十多年的施行验证和实践经验进行创新和突破,包括了明确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明确行业协会组织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固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扩大高危行业范围,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罚力度,扩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等二十项重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更加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更加具有规范性和实施性。 三、切实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 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宣传学习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把各项宣传学习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宣传学习。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刻领会和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掌握实质。要大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活动,紧跟主流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在全系统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将新《安全生产法》精神迅速传达到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一些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行动快、效果好、创意新的地方和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掀起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二)举办专题讲座。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在有关安全生产综合会议、专题会议、形势通报会议等期间,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大中型生产、加工、经营、储存企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详细讲解新《安全生产法》,提高宣贯力度。 (三)纳入培训考核范围。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范围,有计划、分层次地举办生产经营单位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义务和在安全生产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认真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一)做好实施准备。要认真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多方面进行对照比较,找出差距,不达标的坚决达标,不完善的坚决完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供销社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坚决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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