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供销基字〔2013〕64号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 “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省联社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出资企业: 为扎实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省安委《关于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明电〔2013〕3号)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继续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做到工作深下去、检查严起来、措施落实好,有效减少各类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全省供销合作社全面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突出以大中型生产加工经营储存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和车辆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场所和领域为重点。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照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设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建设项目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监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领域的内容 1.消防安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所属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普查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整治大中型生产加工经营储存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是整治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占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或者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生产存储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离、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消防违法行为。 2.车辆交通。重点整治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校车车辆状况不符合有关校车技术规定的;未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资格驾驶特种车辆的。 3.建筑施工。重点整治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 4.危险化学品。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超出许可证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倒卖、转让、出借或伪造许可证等行为;建设项目未经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超过试生产期限不及时申报竣工验收继续生产,以及无相应资质从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维修等行为;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 5.烟花爆竹。重点整治许可证过期或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将企业或部分工(库)房、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违法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作业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6.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存储、运输、经营、建设的。 四、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企业互查互纠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主管供销合作社专项督导检查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从2013年5月开始,到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份) 各市供销合作社、省联社各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28日前报省联社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并迅速行动,督促所属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检查督导、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12月)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第一阶段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督导组对企业进行检查督导,并积极参与和配合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车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移送司法部门处理。6月份,按照省联社《全省供销合作社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好“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和夏季汛期、国庆节、冬季等重要时期,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组织督导组,对所属单位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和督查。 (三)工作总结、考评阶段(12月份) 各市供销合作社、省联社各直属单位,要对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省联社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期间,特别是在“工作总结、考评阶段”,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当地安委会报送有关情况,争取支持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仍然是制约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主要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的反复性、顽固性,进一步提高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法。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做到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同时,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安全自律意识。 (二)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抓住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严肃问责的“四个一律”要求,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厉的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突出预防,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始终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有效防范事故的重要措施。要严格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制度,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全面排查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各个生产装置的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解决,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点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一些可能造成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隐患及非法违规行为,要跟踪落实,督促企业限期解决。 (四)强化治本,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针对“打非治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注重预防、狠抓治本上下功夫。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打非治违”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相结合,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科技强安”、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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