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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05  访问量:

 

省联社供销基字[2012]86号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关于集中开展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省联社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果菜》杂志社、幼儿园、各出资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2〕43号)精神,省联社确定,于2012年6月至9月底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我省有关贯彻意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范围
  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车辆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领域的内容
1.车辆交通。车辆驾驶员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无驾驶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3.消防。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堵塞、封闭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影响人员疏散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值班、住宿人员超过3人,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未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4.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或超许可限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新建项目超过试生产期限不及时申报竣工验收,擅自延长试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未采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和安装安全联锁装置改造现有技术、工艺和装置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5. 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违规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6.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管理与供销合作社督查和企业自查自纠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从2012年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6月)
  各级供销合作社、各单位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所属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及时将重大隐患检查整改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供销合作社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使其达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 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地区“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市供销合作社、各单位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于9月10日前报送省联社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以便汇总后报省安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供销合作社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即为本级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组织指挥,分阶段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同志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负责,积极支持专项行动,主动查处分管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供销合作社、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增强全员安全自律意识。
(三)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打非治违“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主汛期来临之前,对存在的水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强预警、预报和预防,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规程,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相结合,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与源头管理相结合,强化法规制度落实,特别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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