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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1  访问量:

供销基字[2011]86号

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供销社,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省社机关服务中心、幼儿园、各出资企业:

2011年汛期将至,根据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今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确保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良好和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早部署

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认真吸取全国和全省以往事故灾难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及早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汛期安全。

二、认真排查,治理隐患

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尽早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汛前,各级供销社要在所属企业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其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汛前治理完毕。汛期中,各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日常例行防汛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危险化工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修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

三、强化责任,有效处置

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化汛期值班制度,落实汛期值班责任,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要注重加强与安监、气象、水利、政府应急办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进一步完善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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