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供销社,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近期国务院、省政府、省安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供销社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大检查,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系统实际,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建设“平安山东”。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和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相继发生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共计死亡93人,伤74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教训惨痛,发人深省,催人泪下。当前,正值春季,风干物燥,是火灾的多发期和易发期。因此,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上述两起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省安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及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极端危害性,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防范和领导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领导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恪尽职守,研究方案,制定措施,抓好落实,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平安山东”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进一步抓好消防安全基层和基础工作,特别是要注意抓好消防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从基层着手,从基础抓起。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各大中型生产加工经营储存场所特别是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公共聚集场所,要适量配备必要的消防防毒面具及配套设备,以备逃生急用。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规章和制度,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违规、违章必究。要加强用电线路、用电设备和用气、用油设施及燃气、燃油管道、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对不合格的线路、设备、设施、管道及容器一定要及时更换,要舍得投入保平安,绝不能因小失大,养患成灾,遗憾终生。要加强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管理,彻底根治擅自锁闭安全出口、堵塞占用疏散通道的安全逃生隐患。要按有关规定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和安全出口处安装应急照明装置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要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全员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全员自防自救和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和完善专、兼职及义务消防队伍,搞好日常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实行24小时待命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险情,要拉得出,用得上,过得硬,打得赢,尽最大力量、最大能力及时扑救火灾,努力减少火灾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省安委和省联社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在前段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将消防安全大检查作为整个安全大检查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深入细致的开展好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排查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根治。要以大中型商店(场)、宾馆、饭店、商住楼、超市、批发市场、学校、棉厂(站)、棉花储备库、浸出油厂(车间)、加油站、烟花爆竹及其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加工经营储存场所为重点。重点检查单位领导是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是否具备;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是否健全;用电线路、用电设备、燃气、燃油管道及容器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消防器材、建筑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和完好有效;值班、防火检查(巡查)的人员、时间、内容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专、兼职和义务消防队伍是否建立,消防技能培训是否到位;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无阻;应急照明装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是否安装到位等。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严防死守,以防万一。公共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确保万无一失。
四、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要按照事故等级和上报规定及时、实事求是的上报事故情况,决不能瞒报,虚报。对瞒报、虚报的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不落实,或隐患整治不彻底、不得力,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和处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以上通知,希望各级供销社、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逐级报省联社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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