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经营形势仍相当严峻,已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产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大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3]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精神,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请注意,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经营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确保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经营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供销合作社务必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维护和巩固党的“十六大”开创的国泰民安、政通人和的大好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经营大检查。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精神,结合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针对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和设施,防患于未然。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棉花、农资、烟花爆竹仓库和商场、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重点单位。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决不姑息迁就。要科学合理制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全程安全监控,坚决及时地纠正各种违规现象,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在“五一”黄金周之前完成安全生产经营大检查,6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要将安全大检查情况,尤其是重点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安全办公室。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安全生产经营责任落实到人”的原则抓安全生产经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凡已发生的安全生产经营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尤其是节假日必须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现安全生产经营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认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要落实防汛抗旱领导责任制,早筹划、早动手,争取在汛期到来之前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本地区历史上出现的汛、旱情提前制定出抢险救灾方案,并进行周密部署,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救大灾。对于存放在沿江、沿河、沿湖及低洼、易涝、泄洪区的重要商品物资,要及时转移或采取其它防范措施;对于早灾区要蓄水,保证生产、灌溉和人畜饮水。灾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和政府组织人员抢险救灾,确保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同时千方百计组织防汛抗旱物资供应,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总社办公厅 2003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