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自1982年开始就按照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要求,积极在系统内开展了30万公里、50万公里、10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竞赛活动。对于坚持原则、思想进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服务态度好,且在驾车运行期间从未发生过一般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包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在职驾驶员,经单位推荐,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核定同意,逐级报批。凡安全行车30万至50万公里者,由市(地)供销合作社命名为市(地)供销合作社系统3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报省供销合作社备案;凡安全行车50万至100万公里者,由省供销合作社命名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5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凡安全行车100万公里及其以上者,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命名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10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20多年来,全省共涌现出3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7846名,5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4344名,10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405名。
对于安全行车标兵除通报表彰、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外,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含30万公里),不满50万公里者,奖励人民币200元;安全行车50万公里以上(含50万公里),不满70万公里者,奖励人民币300元;安全行车70万公里以上(含70万公里),不满100万公里者,奖励人民币400元;安全行车100万公里以上(含100万公里),不满130万公里者,奖励人民币600元;安全行车130万公里以上(含130万公里),不满150万公里者,奖励人民币800元;安全行车150万公里以上(含150万公里),不满180万公里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安全行车180万公里以上(含180万公里)者,奖励人民币1200元。此奖励由安全标兵所在单位兑现。已获得各级安全行车标兵称号者,安全行车里程达到新的标准的,经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和市(地)供销合作社审核同意后,报省供销合作社审批,有标兵所在单位再给予差额奖励。另外还规定,对于5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称号获得者,有条件的单位可浮动一级工资;对于100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称号获得者,由所在单位综合考核,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其贡献大小,可给予记功,或浮动(晋升)一级工资,或优先考虑授予先进生产者和推荐劳动模范。
通过开展“安全行车标兵”竞赛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广大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积极性,有力的促进了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 20多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没有发生重、特大车辆交通伤亡事故,确保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全省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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