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所属行业协会,山东供销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管理和出资企业: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已于2018年2月6日经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 2.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3. 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2月23日
附件1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 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修订草案)》的决议 (2018年2月6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认真审议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新修订的《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是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省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省供销社的办社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按照为农服务宗旨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方向,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同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积极作为,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省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省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省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省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具有使用权、受益权和处置权。保持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财产。 省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供销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 省供销社社址设在济南市。 省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Shandong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S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省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目标、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和农民社员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以“3控3×6+1”为核心,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H型”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转变经营服务方式,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以为农服务中心为依托打造土地托管服务圈,加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为农服务体系。 (七)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深化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工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推进内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建立和完善县以下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密切同农民的组织和利益联结。 (八)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艰苦创业、勤俭办社的优良传统,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法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业务范围内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经济及社会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省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省供销社,经省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选举或者推荐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参加省供销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以省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享受省供销社提供的服务,优先使用省供销社各项经营、技术、服务等设施; (六)请求省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监督省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九)对省供销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省供销社章程,执行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省供销社缴纳股金和按规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及应上缴的其他资金; (三)按规定向省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四)完成省供销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省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六)接受省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愿退社,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省供销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省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省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订或通过省供销社章程; (四)审议和通过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省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省供销社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议程,省供销社理事会须于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条 成员社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应在大会前十五日提交省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省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省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省供销社行使出资人职责,管理省供销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省供销社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是省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通过召开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省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研究决定省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省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设置,研究决定省供销社企事业单位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研究决定省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省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为省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省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外部监事、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成员社监事、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省供销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省供销社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省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省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三条 省供销社设立资本投资公司,负责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省供销社制定和修改资本投资公司章程,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 省供销社出资企业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坚持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层级间的经济联合,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五条 省供销社设立科研教育事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六条 省供销社依据职权,对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省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省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并接受省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省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和省财政拨款及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省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自愿认缴的资金、政策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和资助资金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第四十二条 省政府拨入省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省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省供销社自主管理和使用。 省供销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省供销社审计机构对省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省供销社会计年度实行公历年度。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省供销社党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省供销社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十六条 党组的职责任务是: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二)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三)讨论和决定省供销社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省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省供销社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四)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五)加强对直属机关党委领导,支持直属机关党委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六)加强对直属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凝聚各方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七)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供销社、成员社及其社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九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省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省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附件3 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修订草案)》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现对《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章程的必要性 现行的《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现行章程”)是1996年1月10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至今已经22年了,现行章程对规范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和社员社的组织和行为,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22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革新,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升级变化,迫切需要供销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而现行章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需要。特别是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相继出台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供销法字〔2015〕35号)印发,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总社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也修订了章程。因此,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省供销社高度重视章程修订工作。2017年3月,省供销社向省政府呈送的《关于召开“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的请示》明确将“修订《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列为大会主要任务之一。为做好章程修订工作,省供销社专门成立了章程修订组,制定了章程修订工作方案,多次听取修订进展情况汇报。章程修订组在省供销社党组和理事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领会中发〔2015〕11号、鲁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和总社章程,深入学习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和总社、省领导讲话、批示精神,并组成2个调研组赴江苏、重庆等省(市)学习借鉴外省在章程修订方面的经验,组成4个调研组赴青岛、临沂等地市,调研并征求市供销社对章程修订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总社章程修订情况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践需要,对现行章程进行逐条逐项的分析研究和修订,于8月上旬形成了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各市供销社、各理事单位及省供销社领导和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建议。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11月上旬,省供销社理事会对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审议和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 二、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原则 本次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发〔2015〕11号、鲁发〔2015〕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22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践及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对现行章程进行充实和完善,为全省供销社继续深化综合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在章程修订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着重将中发〔2015〕11号、鲁发〔2015〕16号等文件的重要论断和重要举措写入章程,使中央、省的决策部署成为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是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将近年来通过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取得的创新成果、达成的重要共识、探索的发展路径写入章程,以便下步全省供销合作社继续坚持和遵循。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组织体系。按照中发〔2015〕11号、鲁发〔2015〕16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地位的规定,将第二条修改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省供销社宗旨和目标。按照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供销社的办社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按照为农服务宗旨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方向,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同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积极作为,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第五条新增了开放办社,在第六条新增了省供销社财产性质,第八条新增了省供销社英文名称等方面的内容。 (三)进一步明确省供销社职能和任务。按照中发〔2015〕11号、鲁发〔2015〕16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职能的规定,对省供销社职能和任务予以完善。一是增加了以下职能:指导全省供销社构建 “H型”双线运行机制、为农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加强文化建设,开展教育培训,提供信息服务(第八项);依法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九项)。二是完善了以下职能: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第二项);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第三项);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第十项);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经济及社会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第十一项);承办省委、省政府、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项)。 (四)调整和完善成员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章节的部分内容。一是在第三章按照全国总社关于开放办社的相关要求,将“社员社”调整为“成员社”,并完善了成员社的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成员社资格的相关情况。二是在第四章明确了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增加了选举理事会副主任、主任,选举监事会副主任、主任的职权,并细化了提前或延期举行的条件。三是在第五章根据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增加或调整了理事会职权的部分内容。 (五)强化监事会职能。根据中发〔2015〕11号文件、鲁发〔2015〕16号文件关于“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的要求,增加监事会“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和“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等职能表述(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六)增加或调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关内容。根据中发〔2015〕11号文件、鲁发〔2015〕16号文件及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参照全国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一是在第三十二条新增了“省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第三十八条新增了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增加或完善了以下条款:省供销社出资企业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坚持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层级间的经济联合,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第三十四条);省供销社设立科研教育事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第三十五条);省供销社依据职权,对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第三十六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第三十七条)。 (七)完善财务和审计章节内容。按照中发〔2015〕11号文件“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做实合作发展基金”的要求,对有关内容作了以下补充完善和重新表述:省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第三十九条)。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并接受省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省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和省财政拨款及专项资金等;合作发展基金由省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自愿认缴的资金、政策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和资助资金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第四十一条)。省政府拨入省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省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省供销社自主管理和使用;省供销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供销社理事会制定(第四十二条)。省供销社审计机构对省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四十三条)。 (八)加强党的建设。为加强党对全省供销合作事业的领导,夯实供销社基层党组织,新增加了“党的建设”一章:省供销社党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省供销社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省供销社党组的职责任务和议事决策办法,坚持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融入省供销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全面发展。 此外,还对现行章程个别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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