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社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及决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社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6年1月30日 社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及决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供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含省社授权投资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社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关系社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送省社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并经省社理事会决定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需按时报送省社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报批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规划方面 1.山东供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年度经营(投资)计划; 2.投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投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4.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独资、控股或参股一级子公司,含委托管理企业,下同)合并、分立、重组、股权转让、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转让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 5.投资公司设立二级子公司(办事机构)等事项。 (二)财务监管方面 1.投资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及方案的重大调整; 2.投资公司以其股权或资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重大投融资(融资额500万元以上)、对外提供大额借款(单笔200万元以上)、对外提供担保等; 3.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购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设备等,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购置非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设备等,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4.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变卖报废处置资产,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者损失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5.投资公司对外单笔捐赠、资助和赞助10万元以上; 6.购置公司公务用车、高管人员交通工具等。 (三)人力资源方面 1.投资公司班子成员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聘用、解聘、履职待遇、薪酬考核方案; 2.投资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人选。 (四)其他方面 1.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对重大法律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维护企业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其他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报备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方面 1.投资公司贯彻执行省供销社理事会重要决定及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措施及进展情况; 2.投资公司全局性经营管理制度; 3.投资公司设立三级子公司(办事机构)等; 4.子公司经营方针、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 5.子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6.子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后的工商备案文本。 (二)财务监管方面 1.投资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 2.投资公司实施项目建设等金额低于应报批,且高于200万元的; 3.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验收报告; 4.投资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性、非经营性房产及设备购置或处置报废资产损失研究审核确定的事项; 5.投资公司财务报表(汇总)及经营活动分析。 (三)人力资源方面 1.投资公司及子公司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定编定岗和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及任免通知; 2.子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变动后及时报备),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选聘、解聘; 3.投资公司职工薪酬方案、投资公司及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兑现方案。 (四)其他方面 1.投资公司及子公司领导班子会、股东会、董事会形成的决议; 2.其他规定应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公司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策前,投资公司负责将报批事项汇总整理,科学论证,形成初步意见后报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形成书面决议,决定是否上报省社理事会研究决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决策后报批。报备事项应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社资产管理委员会。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口头报备,并于决议或事发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备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进行,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决策规范。 (二)集体决策原则。凡重大事项都要会议研究、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民主决策原则。凡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科学决策原则。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和决策规律,统筹各方面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讲求决策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九条 社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根据社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架构各层次的管理职责,实行职责明确、分级决策的运作机制。 第十条 充分发挥投资公司贯彻实施省社战略意图、代行省社出资人身份及其市场经营主体的特点,按照省社授权,依法对其出资企业和省社委托管理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省社出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重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提交相应的报告。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要少数服从多数,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重新调研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结论等内容,应当详细记录并经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应在会议纪要中列明原因。 第十八条 对于必须报批的重大事项,委派的董事、社有股权代表应按照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的统一口径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以充分体现出资人的决策意图。在未报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企业监事会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情况作为日常和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底抽调专人对投资公司并会同投资公司对其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企业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应及时向有关处室或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按照职权,负责对下属企业或省社委托管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报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和决策情况,应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省供销社将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决策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对社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供销社有关处室、投资公司,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决策和备案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重大事项,故意漏报、瞒报、虚报,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企业,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上报省供销社理事会,并依据职责权限和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调离、降职或免职;造成社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报批和报备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审批、登记、评估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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