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督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 为做好全省供销合作社督查工作,根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供销办字〔2014〕17号)及相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省供销合作社《督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年8月10日 督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供销合作社督查工作水平,促进省供销社各项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的落实,加快推进全省供销社综合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供销社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对象 各市供销社。 第四条 考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方式 督查工作实行分次累计计分制,年终按综合得分排序。 第六条 督查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社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的办理落实; (二)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社重要文件、电报、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 (四)省供销社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省供销社党组会议决定决议、系统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性会议以及重要文件、电报、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六)省供销社领导批示下级供销社和职工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办理落实; (七)省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计分办法 (一)定期督查(60分):按照省供销社《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要求,上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按时报送且内容格式符合要求的,每次得5分。 报送时间以每月28日为截止日期(以发送省供销社督查邮箱sdcoopdcgz@163.com的时间为准),每拖后一天扣除1分;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通知重新上报的每次扣除1分。当月5分全部扣除为止。 (二)专项督查(60分):按照省供销社《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要求,对确定需要落实的相关工作,由省供销社办公室下发专门督查通知。需要落实的工作按要求高质量完成,且报送符合要求的,每次得5分。 需要落实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视完成程度扣除3—5分。工作已落实但未按时间要求报送的,每拖后一天扣除1分;不符合相关要求,通知重新报送的每次扣除2分。每次5分全部扣除为止,全年累计得分不超过专项督查满分。 (三)其他督查(60分):按照省供销社有关处室要求,按时完成省供销社年度重点工作调度任务。 此项考核由省供销社办公室于年末征求省供销社有关处室意见综合评定。 第八条 结果运用 督查工作考评情况于年终通报一次,并寄发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考评结果作为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计分依据,同时给予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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