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经字〔2013〕41号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2013年县域日用品流通服务 体系建设分类名单及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按照“巩固县域、分类指导、提升实力、联合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全省日用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情况,现提出2013年基本工作标准及分类工作标准。 一、基本工作标准 1、供销合作社对龙头公司有控制力。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调整股本结构、鼓励基层供销社参股等措施,确保供销合作社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2、参与城镇化建设。抓住城镇化发展机遇,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和旧设施改造,加快网络布局,重点在县城、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经营服务设施。 3、实施标准化管理。连锁经营网点实施“五统一”,即统一供销合作社标识及店貌、统一采购配送及售价、统一服务规范及标准、统一人财物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4、实现“一网多用”。充分发挥网络功能,拓展经营服务范围,与金融系统合作建立支付结算系统,拓展图书、医药、彩票等多种经营,开展便民收费、代售车票等多种服务。 5、保证供销合作社网络的统一完整。县域公司的直营店不准出租经营;已出租的,到期后原则上要收回自营。 二、各类县级供销合作社名单与工作标准 (一)第一类县级供销合作社名单与工作标准 1、名单(50个) 历城区、章丘市、李沧区、平度市、胶州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桓台县、沂源县、枣庄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薛城区、滕州市、牟平区、招远市、栖霞市、寒亭区、诸城市、安丘市、临朐县、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新泰市、肥城市、文登市、东港区、莒县、莱城区、兰山区、河东区、沂水县、莒南县、临沭县、费县、平邑县、禹城市、齐河县、茌平县、东阿县、沾化县、邹平县、鄄城县、郓城县、成武县。 2、工作标准 (1)对龙头公司有实际控制力。通过增资扩股、调整股本结构等形式提高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鼓励基层供销社参股。龙头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确保供销合作社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2)参与城镇化建设。结合政府建设规划,在城区新建和改造适合当地特点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或大型超市等商业项目,建设社区及街道经营网点。抢占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商业阵地,在城镇建设商贸中心,在新型农村社区同步规划建设高标准日用品直营店。 (3)提高直营店建设标准。在实现乡镇全覆盖的基础上,对早期建设标准较低的乡镇直营店,结合驻地实际实施扩建和改造。在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在经济强村、人口大村、产业特色村、厂矿企业、高校等人口聚集区开办直营店。 (4)强化配送中心功能。新建或改造日用品配送中心,仓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充分发挥配送中心功能,积极发展商品区域代理,商品自采、联采率达到60%以上。 (5)提高村级加盟店配送率和管理水平。依托乡镇直营店和基层供销社建立稳定的商品供应链,加快发展村居加盟店。村居加盟店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盟店配送率达到60%以上。规范加盟店标识,执行统一经营服务标准。 (6)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人才引进和内部人才培养,壮大人才队伍。形成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7)推进联合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通过产权或契约合作,实现跨县域发展,积极参加全省系统联合合作。 (二)第二类县级供销合作社名单与工作标准 1、名单(29个) 胶南市、周村区、高青县、广饶县、垦利县、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坊子区、高密市、昌邑市、任城区、鱼台县、汶上县、宁阳县、荣成市、乳山市、五莲县、罗庄区、沂南县、郯城县、蒙阴县、乐陵市、庆云县、临邑县、夏津县、东昌府区、冠县、牡丹区。 2、工作标准 (1)培育发展龙头公司,提高供销合作社控制力。积极整合资源,发展壮大龙头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提高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鼓励基层供销社参股,确保供销合作社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2)参与城镇化建设。在城区和小城镇建设大型购物中心或超市,在新型农村社区同步规划建设高标准日用品直营店。适时建设县域日用品配送中心。 (3)推进直营店建设。利用现有土地或经营设施,加快建设或改造乡镇直营店,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适条件建设村级直营店。 (4)发展加盟店,提高配送率。乡村加盟店覆盖率达到60%以上,配送率达到40%以上。 (5)提升网络运营管理水平。提高直营店管理水平,加快专业人才培养,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参加全省系统联合合作。 (三)第三类县级供销合作社名单与工作标准 1、名单(35个) 长清区、济阳县、商河县、城阳区、即墨市、博山区、台儿庄区、利津县、河口区、龙口市、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泗水县、微山县、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环翠区、岚山区、钢城区、苍山县、德城区、陵县、宁津县、高唐县、莘县、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巨野县、曹县、定陶县。 2、工作标准 (1)整合县域资源,组建龙头公司,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不低于34%。 (2)乡镇直营店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加快出租经营设施的收回自营。 (3)加快发展村级加盟店,逐步提高商品配送率。 (4)主动寻求联合合作,借助龙头企业带动,实现跨越发展。 未列入分类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省联社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抓住发展机遇,尽快出台发展规划,跟上全系统发展步伐。相关市供销合作社要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其启动和发展。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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