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供销办字〔2012〕58号 各市供销合作社,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省联社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果菜》杂志社,省联社幼教中心、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供销办字[2012]4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供销合作社和省联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报送省联社审批或阅知的公文,由省联社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的个别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联社领导个人。 二、各市供销合作社和省联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上报省联社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文字要简明扼要,内容要准确无误,附件要齐全。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并标注签发人,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以正式公文上报。需要省联社转报全国总社或省政府的公文,应代省联社草拟文稿,并详细说明转报理由。 三、各市供销合作社和省联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请示省联社的事项,其成文时间与送达省联社办公室的时间不得间隔过长,超过7个工作日的,应重新制发或作出说明。同时,给省联社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省联社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四、对省联社领导同志在正式公文上作出批示,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各市供销合作社和省联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抓紧办理落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联社办公室。 五、对各市供销合作社和省联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报送的公文,省联社办公室收到后可退回,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因不按程序报送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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