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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19

关于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

宣传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办字﹝201237

 

各市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工作,根据省联社《关于加强全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鲁供字〔20129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宣传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宣传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供销合作社宣传工作水平,营造加快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办公室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宣传工作的考评。

第三条 考核形式

根据各市供销合作社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播发的新闻稿件数量,以及领导重视支持、宣传队伍建设、报刊订阅、为上级社提供新闻线索等情况,实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  计分办法

(一)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主流媒体上播报一条,记50分。其中,在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头版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报的,加记50分。

(二)在大众日报、省电视台、省人民广播电台等省级主流媒体上播报一条,记30分。其中,在大众日报头版、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报的,加记50分。

(三)在《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农民日报》、中国供销合作网等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新闻媒体上报道一条,记30分。其中,在头版报道的,加记30分。

(四)在省级其他媒体和省联社主办的《中国果菜》杂志、山东供销合作经济信息网上报道一条,记20分。其中,在《农村大众》头版头条刊发的,加记30分。

(五)在市级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上播报一条,记20分。其中,在党报头版头条刊发的,加记30分。

(六)支持配合省联社组织的省级以上主流媒体记者采访,最终播报的按前述标准计分;未能播报的分别记10分或20分。

(七)为省联社提供新闻线索的,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记10分或20分。

(八)按时完成省联社安排的报刊订阅任务的,记30分。

播报的新闻稿件,报纸杂志刊发的应及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报的应及时提供光盘或其它音频视频证明材料。订阅报刊杂志需有发票复印件。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依据各市供销合作社考核分数依次排序并评定奖励等级,其中,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设一等奖5个、二等奖7个,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设一等奖5个、二等奖7个。对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新闻稿件数量多、分量重、影响大的宣传工作人员,可设特等奖。

各市供销合作社宣传工作的考核作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一个方面,在总分中占有一定比例,并于次年初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通报,对获得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对各市供销合作社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播发的新闻稿件数量,由省联社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并寄发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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