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 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办字﹝2012〕36号 各市供销合作社,省联社信息直报点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工作,根据省联社《关于加强全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鲁供字〔2012〕9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办公室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工作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各市供销合作社及省联社信息直报点的县级供销合作社。 第四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支持,及时研究解决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工作机构、人员、网络、手段健全。 (三)规章制度完善,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要点发布、信息采用通报、重要信息约稿、信息工作考评等制度。 (四)报送及时、准确、客观,无漏报现象。 (五)按时保质完成重要信息约稿任务。 (六)报送数量多、质量高。 第五条 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一)模范执行各项信息工作制度,工作主动,勤奋敬业。 (二)报送信息数量多、质量高,引起领导高度重视。 (三)能够及时完成重要信息约稿任务。 (四)积极参加省联社组织的各种信息工作会议、活动和培训。 第六条 计分办法 根据各市供销合作社和省联社信息直报点的县级供销合作社报送省联社办公室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计分。 (一)基本要求 报送信息的数量,市级供销合作社依所辖县(市、区)社的个数确定,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条,省联社信息直报点的县级供销合作社每年不少于10条。 (二)计分标准 1.《山东供销信息》采用的信息,一般信息每条5分,综合类信息每条10分,简讯每条2分。 2.《情况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 3.《监事会工作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4.经省联社转报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社并被采用的信息,每条15分。其中,被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社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再加20分。 5.同一条信息被重复采用、批示的,可重复计分。 6.报送信息超过省联社要求信息上报基础数的,每增加一条加2分。 (三)扣分标准 1.经核实信息内容失实、重要数据不准确的,每条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紧急信息的,每条次扣5分。 3.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社约稿任务的,每条次扣5分。 4.未完成省联社上报信息基础数量的,每少一条扣2分。 连续30天不报送信息或2次未按要求完成重要约稿任务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依据各单位考核分数依次排序并评定奖励等级。市级供销合作社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设一等奖5个、二等奖7个,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设一等奖5个、二等奖7个。省联社信息直报点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设一等奖7个、二等奖9个。 对各市及信息直报点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的信息工作考核作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一个方面,在总分数中占有一定比例,并于次年初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通报,对获得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市、县供销合作社所报信息的数量,以省联社办公室信息公共邮箱gxxxyx@163.com(监事会信息shexun601@163.com)收到的信息为准,通过其它渠道或方式报送的信息,除非特别说明的不予计分。 第九条 省联社办公室每季度印发一期《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并寄发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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