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社,省供销合作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加快经营、组织和服务创新,努力推进生产、流通和信用合作综合发展,积极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和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在为“三农”服务和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63号),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供销合作社决定,在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1、全国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范围: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等。参加评选的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三年(含)以上。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不参加评选。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推荐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以外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工勤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3、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两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推荐评选名额 按照全国供销总社分配名额,推荐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19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7名;推荐评选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80个,先进个人120名(其中记二等功40名,三等功8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步入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发展轨道。 2.领导班子团结。坚持原则,决策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勤政廉洁。 3.工作成绩突出。紧紧围绕全省供销合作社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在农产品经营、农村日用品网络、农资创新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型农村社区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等经营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统筹、烟花爆竹经营等方面,积极探索,真抓实干,业绩突出。企业单位依法经营,具有一定规模,连续两年以上盈利;其它参评单位在全省同行业发展中处于领先位置,其中,拟推荐市、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的,应在当地政府工作综合考评中表现良好,且政府已出台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2010〕31号文件的意见,预算内设立了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 4.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和文化建设,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单位风气正、纪律严明,职工队伍精神状态良好。能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5.单位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运转有序,工作效率高。 6.近五年内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先进个人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2.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创新、求真务实、业务精通,在经营、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和骨干作用。 3.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努力,踏实肯干,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三农”和顾客服务,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工作业绩突出。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 5.坚持原则,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6.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推荐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推荐评选采取群众推荐与集体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同意(填报征求意见表一,见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表二,见附件5);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表三,见附件5)。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由各市供销合作社择优推荐,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名单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预审通过后,再通知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在本单位和本地区主要媒体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审批表一式6份,连同公示材料原件(含上述材料电子版)一并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评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省里不再重复表彰。 (三)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和上报。重点向基层单位和工作在一线的干部职工倾斜,县以下基层单位、社有企事业单位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比例均不得少于分配名额的三分之二,市级供销合作社推荐先进个人要从严掌握,每个市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最多推荐1人(各市推荐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个人比例,不得超过先进个人名额的三分之一)。省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省供销合作社负责推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供销合作社对推荐材料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 (四)拟推荐的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7)一式6份、连同公示材料原件、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含上述材料电子版)一并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各市推荐的全国和全省先进事迹材料及相关审批表,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和4月30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奖励办法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供销总社给予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或“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供销合作社给予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记二等功或三等功,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成立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使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真正达到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的效果,全面促进我省供销合作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市供销合作社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务必于3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肖锡章 联系电话:0531-88596922 13853199676 电子邮箱:wh20051224@sina.com 附件: 1.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一)、(二)、(三) 6.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7.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 考核 表彰 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印发 附所有附件:鲁人社1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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