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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3

鲁供字[2008]1号

关于加快基层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供销社,各基层供销社:
    为实现供销社新时期的发展目标,促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就加快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立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是供销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实现新时期发展的基本途径。基层供销社作为植根于“三农”之中的供销社的基层组织,处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终端,是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者和运营者,是建立农村合作经济服务平台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基层供销社的状况和作为,直接关系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对实现供销社新时期的发展目标起着决定性作用。
    进入经济转轨期,供销社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处于第一线的基层供销社,遭受了最激烈的冲击,遭遇了最多的困难,围绕解困所作的探索和努力,又屡遭挫折。进入新的世纪,全省供销社逐步明确了新时期的定位,确立了建立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目标和发展途径,由此,为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条件。实践证明,作为与农民和供销社命运紧密相连的基层供销社,只要彻底转变理念,创新经营方式,参与和推动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其生存发展的环境即会迅速改变,必将迸发出巨大的动力,产生强大的力量,拓展出广阔的空间。
    在建立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实现基层供销社的发展壮大,以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促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是全省供销社面临的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二、明确发展的途径和任务
    基层供销社应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承担起构筑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各项任务。
    (一)建设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通过改造、建设,使基层供销社在乡镇驻地拥有最好的商业设施,以此与县(市、区)供销社连锁经营的龙头公司合作,运营日用品和农资超市,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商业开发和地产开发相结合,建设购物中心或生活中心。以龙头公司和乡镇驻地的超市为依托,基层供销社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的便民超市和农资经营网点,组织商品配送和提供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标准化和规范化经营水平。在缺少龙头公司的县(市、区),应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基层供销社率先创新经营方式,为建立县域网络准备条件,直至发挥核心带动作用。将农资经营向农技服务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延伸,为建立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和农产品经营体系开辟途径。发挥新型商业设施和经营方式的优势,逐步将通讯、图书、金融、邮政、保险等经营或代理业务纳入到网络之中,使其成为连结城乡的主要载体。
    (二)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以现代商品经营为基础,带动其它物质文化生活项目,建设农民社区生活的载体,并以此实现基层供销社资产和经营设施的新布局,打牢其在农村的根基。以为全乡镇所有农民提供服务为目标,制订社区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在各级政府和联合社的支持下逐步实施;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和农村社区生活特点等情况,做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选址;根据农民实际需要,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基层供销社应拥有社区服务中心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房屋设施的所有权,成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同时放开经营权,以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
    (三)建设合作经济服务平台。基层供销社要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信用合作为主要手段,以商业运作为基本模式,搭建合作经济服务平台。围绕当地主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经营,参与并帮助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可租赁土地或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为农民做出示范;组建公司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经营,开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新渠道,特别要探索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经营机制;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推进信用合作,以基层供销社为核心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为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根据建立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整体目标和部署,基层供销社一方面要着眼于为区域内的农民提供生产生活的服务,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一方面要根据当地实际和自身情况选好切入点,办好第一个超市、建设运营好第一家社区服务中心、运作好第一个专业合作社、建好第一个标准化生产基地、运营好第一家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开辟第一条绿色农产品销售渠道、开展好第一家信用合作,由此进入新时期发展的轨道。
    三、创新组织体制和运营机制
    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必应严格遵循供销社的宗旨,充分体现供销社的意志;基层供销社发挥为“三农”服务的作用并求得发展,必须通过经济活动特别要依靠市场运作。因此,基层供销社与其参与和带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体制差异。基层供销社自身要保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一般不宜做体制的变动。而基层供销社参与和带动的经济组织应实现产权的多元化,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等适应市场经济的多种组织形式。在建立新型农村经营服务体系的关键部位,特别是商品配送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为信用合作服务的融资组织、带动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经营公司等,基层供销社应通过拥有的资产和股权掌握主导权。对一般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其它经营组织,基层供销社则通过发挥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功能,引导和带动其发展。鼓励包括基层供销社负责人在内的职工,在经济组织拥有股份、参与经营,但股权的设置和供销社资源的使用要公正、透明,并接受监督。
    伴随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化,适应整合资源、规模经营的需要,可在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安置人员的基础上,对基层供销社的建制和布局作出相应调整。
    资产是确立基层供销社组织体制和形成基层供销社运营机制的根基。要着眼于发展,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和设施所有权的保护和管理: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和制度,严禁擅自处置资产,杜绝资产流失;对基层供销社的经营服务设施一般不作长期租赁,对已长期租赁但位置优越的设施,应利用调整规划等方法妥善解决;对设施已出售、但土地未办理出让过户手续的,应重新明确供销社的产权;基层供销社应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障等缴费,应由经营收益和财政补助提供资金,不宜采用处置资产的方式解决;对资产已被抵押或查封的,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以较小的代价保住或赎回资产。要在发展中实现资产的恢复、增值和积累:适应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需要,对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扩建,实现资产的增值;政府为支持发展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和返还的土地收益,要作为基层供销社的产权,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对在解除债务、安置人员中资产已被全部处置的基层供销社,应以发展一个网络、两个平台为契机,通过商业和资产开发等手段恢复资产;在建立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过程中,不断开辟新的领域,拓展资产形态,使基层供销社拥有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资产。为加强资产的运营管理,县联社可建立相应机构,统一整合、管理、经营包括基层供销社在内的社有资产。
    基层供销社作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作为党委、政府联系农民的重要载体,应不断吸纳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将农村中的优秀经营人才凝聚到基层供销社发展的各类经营服务组织之中;将有活力的各类经营实体吸纳到农村新型服务体系之中;将党委、政府及各方面提供的资源转化成为农服务的有效手段。总之,要在新时期的发展中,创新基层供销社的组织形式,拓展基层供销社的组织规模。
    四、加强领导,创造改革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各级联合社应以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和实现供销社历史转折的责任感,高度重视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市、县联合社要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启动基层供销社的工作方案,根据基层供销社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目标和要求:对具备条件的,要全面推进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对条件欠缺的,可在一两个方面实现突破;对尚未建成现代流通网络的县(市、区),应重点支持基层供销社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信用合作、开拓农产品经营方面启动;对遭到严重破坏的基层供销社,要帮助其选择发展的切入点,由此逐步恢复资产和组织体系;对仅靠出租设施维持生存的基层供销社,必须限期启动,掌握经营服务的主导权。
    集中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支持基层供销社的发展:县联社、龙头企业、经营网络,都应为基层供销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各级政府设立的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中安排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的资金,要重点支持一批率先发展的基层供销社;各级联合社特别是县级联合社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帮助基层供销社解决土地、设施、债务、人员分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建议和支持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对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基层供销社要以为农服务的实际业绩显示自己的价值,在党委政府与农民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此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激励机制,对能够承担起新时期发展任务的基层供销社主任的生活、工作条件作出制度性安排,县级联合社特别应就其住房和社会保障作出奖励性规定。同时,对不能推进发展、仅靠收租金度日的基层供销社负责人要果断调整,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特别是造成资产流失的,要利用行政或法律手段严肃处理。
    借鉴启动和推动县级供销社发展的经验,将发现培养和推广典型作为基本工作方法,将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有效培训作为日常的工作措施。各级联合社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对基层供销社改革发展规律的认识,逐步细化工作方案,推动基层供销社健康持续发展。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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