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山东省公务员局 关于做好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 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供销合作社,省供销合作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供销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全面拓展,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服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作用日益凸显,涌现出一大批为农服务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字〔2017〕144号),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独资、控股,下同)、事业单位、主管社团,供销合作社参与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专业协会等。参加评选的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原则上5年以上。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原则上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5年以上的工勤人员。 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的人员,若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300个,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00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按照全国供销总社分配名额,全省推荐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21个,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9名(其中最多可推荐2名先进工作者)。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 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为农服务宗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2.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快、成效好、影响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发扬供销合作社优良传统,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单位内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转有序,工作效率高。 同时,还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在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2.在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推进基层社改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在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方面进展明显。 4.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业绩突出、增速明显,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显著增强。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热爱供销合作事业,积极投身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遵守社会公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还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在推动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 2.精通业务、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经营服务、科研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努力,踏实肯干,尽职尽责,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4.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鉴于推荐名额所限,各市推荐先进集体1-2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超过1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供销社、省公务员局联合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初审,按分配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 3.全国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再分别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4.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 5.全国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后,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面向基层 评选推荐工作要突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特点,重点面向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单位、干部职工及有关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其中,先进工作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企业负责人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20%以内。 副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见附件8,填报征求意见表一);推荐一线劳动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意见(见附件8,填报征求意见表一);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见附件8,填报征求意见表二)。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见附件8,填报征求意见表三)。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保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察 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全国评选办将根据需要随机抽取部分推荐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进度安排 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表格电子版也可在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一)各市供销社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9月11日前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7年9月20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2份,电子版报送专用邮箱)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见附件3)、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见附件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5)、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主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 (三)2017年11月1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6份,电子版报送专用邮箱)上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6)、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7)、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9)、公示材料原件。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颁发奖章、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供销合作社、省公务员局联合成立全省评选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名单见附件1)。本次评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严格按照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把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出来。 省供销合作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工作由省社人力资源处负责,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联系方式 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 联 系 人:刘 波 电 话:(0531)88596513 电子邮箱:hzzd6513@163.com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天鹅大厦1229室 邮政编码:250014 附件: 1.全省评选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5.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7.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8.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9.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7年9月8日 鲁人社字〔2017〕239号.pdf 附件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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