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国家新网工程和省级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市(县)财政局: 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15] 256号)、《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8]5号)及财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现下达你市(县、单位)2 01 5年国家新网工程和省级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万元。其中,为农服务中心建设 万元,电子商务试点 万元,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示范点 万元。此款列2 0 1 5年“2160299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预算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包括国家新网工程和省级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两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按因素法一次性测算分配。主要测算因素为你市(县)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承担供销社电子商务试点县、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示范点数量等,并适当考虑工作开展、财政困难市县、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情况。 二、2 0 1 5年分配市县资金支持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示范点建设,用于相关设备购置、设施建设及能力提升。其中,为农服务中心项目要按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鲁供字[2015] 31号)要求,严格审核为农服务中心资质,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按期完工;电子商务、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示范点项目要主动与同级供销社对接,择优选择试点(示范)县予以支持。 三、请按《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15] 256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4] 35号)、《山东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鲁财建[2013] 55号)等要求,通过公开竞争、专家评审等办法,公开、公正、透明选择项目,经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 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8月底前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单位项目由省供销社参照落实。同时,以上资金要采取报账提款办法拨付,不得提前预拨。当年不能完工或享受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附件:1. 2015年国家新网工程和省级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分配总表(不发) 2. 2015年国家新网工程和省级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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