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供销社: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5]8号)及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推广“448”和“436”等工作模式,进一步做好系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引导规范和试点工作,促进全省供销社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稳步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系统内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合作经济组织。 二、检查内容 各类被检查对象的数量及其互助资金总额等基本情况(按附表一要求,分类填报清单)。 对挂靠供销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已经清理到位 是否按照鲁政办发[2015]8号文件要求,对所检查对象的信用互助业务进行引导规范(填写附表二) 试点县市区供销社参与试点情况,重点是获得试点资格认定书的数量及所占比例(填写附表三)。 市、县供销社加强合作金融机构队伍建设情况(附表四)。 三、检查步骤 检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市社组织自查。自11月11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自查报告于11月22日前报省社合作金融处。 第二步,省社组织检查验收。从有关市、县供销社抽调专业精干人员,组成3—4个检查组,深入各有关市、县进行抽查。对重点县市区进行全面抽查。抽查自11月25日开始至12月5号结束。 检查结束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市供销社发整改通知书。 四、组织领导 各级供销社要从信用互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高度看待这次检查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要清醒地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切实增强引导规范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这次检查,由省社合作金融处牵头,市社统一组织,县级社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省、市、县三级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密切配合。工作中,要善于抓重点、抓关键,把主要精力放在排查各种风险隐患上。通过检查,切实发现问题、研究对策、降低和化解风险,使这次检查工作收到促进规范发展的目的。 附表一、二、三、四: 1.各类信用互助组织基本情况调查一览表 2.信用互助业务引导规范工作情况调查表 3.供销社系统参与试点情况调查表 4.合作金融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调查表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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