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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11  访问量: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

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不含青岛),省社有关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扩大项目遴选范围,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各类建设项目必须进入项目库管理。为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重点和立项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以及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工厂化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扶持重点为:鲜活农产品经营项目;特色及主导产业培育项目。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两年以上,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②合作社两年内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③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④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⑤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④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③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④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⑤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⑥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4)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③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④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项目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组合多个合作社,结成利益联合体,以促进产业链的有机联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助农增收、稳供保价为目标,共同组织实施的产加销组合项目。

1.扶持对象:销合作社系统内的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社。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④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⑤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34%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⑥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不低于1500万元;承担建设任务的合作社应满足前述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2)联合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

②当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③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④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承担建设任务的成员社需满足前述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⑤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⑥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3)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③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县。

④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⑤项目能有效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⑥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⑦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⑧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一)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二)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扶持方式及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扶持方式。

(一)资金规模

1.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8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50万元以下。

2.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为6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总额的5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同时,龙头企业或联合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300万元以下,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20万元。

(二)配套比例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的通知》(鲁财农发资〔20143号)执行。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4。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构成,且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数额。为此,申报项目应优先选择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及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要注意选择当年拟新建或扩建项目,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不予立项,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且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市在选择项目时要准确把握。

(三)请各市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范围、重点及立项条件选择项目,并做好入库项目的申报工作。一是组织企业分别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表1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表3),二是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排序,并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汇总表”(附件2),于20152月底前将以上材料电子版报省社合作指导处,同时报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8596955    88596522

邮箱地址:sdcoophzzd@163.com

 

附件:1.1:项目申报单位(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报单位(龙头企业、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2.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汇总表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年2月9

 

 

 

相关附件: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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