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编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供销合字〔2014〕90号 有关市供销合作社: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已经下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编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供销函经字〔2014〕38号)要求,现就2014年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计划编报程序 项目实施计划应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和农发部门进行编制,并附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说明等,联合正式文件上报市审核后,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县农发机构单设的,由同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和农发办联合行文上报,农发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同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 二、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内容 (一)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名称、类别、承担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进度等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主要建设任务和内容,预期效益目标,资金管理措施等。 (二)分项目实施计划,以表格形式报送。 1、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需分别填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计划表”(附件2-1)、“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附件2-2)、“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效益估算表”(附件2-3)各一张。建设任务和投资应与效益相对应。 2、产销对接项目由主体单位统一填报附件2-1和附件2-3各一张;附件2-2应按主体单位和对接单位分别填报,主体单位实施的子项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选取表3、表4填写,对接单位实施的子项选取其中一类填写。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所有立项项目名称以本通知为准。 (二)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的通知》(鲁财农发资〔2014〕3号)的规定,我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调整为1:0.4。其中省级财政承担调整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不低于10%。同时,省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的有关政策,请按照“鲁财农资〔201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财政资金应按照《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范围使用,并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 (四)合作社、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少于所有财政资金。财政资金都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附件2-2)一级目录的“其他”项,不允许列支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并应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五)请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计划和编制说明(含电子版)及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由市县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局(农发办)逐级联合报送省供销合作社2份。 (六)相关附件表格可到全国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省联社合作指导处咨询。 联系人:王顺 联系电话:0531-88596955 88596522 电子邮箱:sdcoophzzd@163.com 附件1:表1.山东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分配表(不发) 表2.山东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分市投资指标分配表(分发有关市) 附件2-1:山东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计划表 附件2-2:表1.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种植类) 表2.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养殖类) 表3.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加工类) 表4.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流通类) 表5.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加工流通类) 附件2-3: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效益估算表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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