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 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的通知 供销合字〔2014〕5号 各市供销合作社(不含青岛),省联社有关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扩大项目遴选范围,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入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项基本要求 (一)项目分类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一般项目、产销对接项目等两类。 一般项目:指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作为主体实施的项目。 产销对接试点项目: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龙头,带动与其有出资关系和其他利益联结关系的多个合作社,联合申报、共同实施的产加销组合项目。 (二)扶持政策和重点 1.中央财政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方式,无偿投入。 2.扶持的重点对象。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合作社。其中,一般项目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项目;产销对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联合社的成员社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 3.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重点扶持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蜂产品、桑蚕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重点扶持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有利于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项目;大力发展产销对接项目。 4.鼓励和限制的产业、项目。 鼓励类项目: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质量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建设项目;农业科技服务支撑项目;农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应用项目;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限制或不予扶持的产业、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等;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4年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项目等。 (三)资金规模 1.一般项目: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项目控制在3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 2.产销对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不低于600万元(含),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 (四)配套比例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43。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二、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具有明显的示范引导作用,辐射带动能力强。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2.项目与农民联系紧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措施可行。种植养殖基地项目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有利于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4.产品科技含量高,品质优良,规范生产,达到相关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5.项目建设规模合理,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6.规划、土地、配套资金、环保、节能等涉及的建设条件落实。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合作社和联合社须由供销合作社出资领办,或由供销合作社控股的龙头企业出资领办,供销合作社对其具有较强控制力;龙头企业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34%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社会形象良好,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农民成员西部地区不低于50户、其他地区不低于100户;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经营状况良好,前两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前一年经营收入西部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东北和中部地区不低于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3. 龙头企业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前两年均盈利,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前两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前一年末固定资产净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2倍;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4. 联合社应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1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前一年不亏损,前一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东北、中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300户以上;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三、申报要求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构成,且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数额。为此,申报项目应优先选择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及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要注意选择当年拟新建或扩建项目,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不予立项,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且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市在选择项目时要准确把握。 (三)请各市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范围、重点及立项条件选择项目,一是组织企业分别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合作社 )基本情况表”(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龙头企业、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二是在严格审核汇总的基础上进行重要性排序,并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汇总表”(附件 4),于2014年2月底前将以上材料电子版报省联社合作指导处,同时报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联系人:潘凤荣 李婧 联系电话:88596955 88596522 邮箱地址:476869867@qq.com 。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报单位(龙头企业、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入库项目汇总表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1月14日 抄送:省农发办资金管理处。 省供销合作社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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