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有关质量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广大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中国质量协会于2001年启动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该奖项对激励和引导我国广大企业学习、实践《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实现观念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全国性质量奖励办法,已成为我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2010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全国质量奖继续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承办。这是对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充分肯定。
今年,中国质量协会将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结合推行新版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安排,围绕“科学发展——实现有质量的增长”这一主题,关注企业培育创新能力、加强诚信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着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继续开展第十三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
为推动我国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标准,提高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于2006年启动了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十三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国质协字[2013]2号)精神,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
根据国际上“大质量”概念的发展趋势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提法,我国为“全国质量奖”,供销社为“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
二、201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原则
(一)201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将继续坚持科学、公正、企业自愿的原则,按照《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1)进行。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申报及评审不收取费用。
(三)201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评审工作依据采用新发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国家标准。
(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符合《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的组织均可自愿申报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
同等条件下,荣获全国供销合作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全国供销合作社先进集体、百强企业、骨干企业等可优先考虑。
(五)已经获得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且符合《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再次申报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基础上再次申报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
(六)希望申报组织认真学习《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重视创奖过程中的价值,提高组织持续改进的能力和综合绩效水平。
三、评审工作进度安排
(一)拟申报201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的组织,请于2013年4月8日之前将以下材料报到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
1、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2、组织简介一式四份,30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附录B;
3、组织自我评价报告一式四份,不得超过6万字;
4、证实性材料一式二份,包括:组织合法经营的证实,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注册(如已获认证)证书复印件,近三年的三废治理达标证实、节能减排及环保的证实、用户满意调查报告、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外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用户满意产品、全国供销合作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全国供销合作社先进集体、百强企业、骨干企业,部门和地区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荣誉的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5、含所有资料的光盘一式二份(自评报告需Word 格式)。
(二)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将于2013年4月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组织的材料进行资料评审。
(三)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将于2013年第二季度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所确定的企业实施现场评审。然后,从审定的201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组织中再进行优中选优,将其推荐到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参加“全国质量奖” 评审。
(四)2013年第四季度将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追求卓越会议,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协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对获奖组织颁奖,同时搭建一个充分学习、交流的平台,分享获奖组织的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为我国广大组织持续改进、提升竞争力创造价值。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全国供销合作社质量奖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8日,请通过快递送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以快递公司接收材料日期为准。
(二)鉴于个别组织自我评价报告字数过多,不利于评审公允,对于超过7万字的报告将在资料评审中扣分,确保评审工作公正、顺利。
(三)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严肃性,组织自我评价报告等申报材料,递交经确认后,未经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允许不得擅自修改。一旦发现将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五、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
地 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 编:100801
电 话:010-66050488; 手机:18611941982
传 真:010-66050570
E-mail:wanglimin@chinacoop.gov.cn
24522171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