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山东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结合山东省供销社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省社监事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服务中心、维护大局、全面参与、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省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提出工作建议。对理事会执行《章程》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职能、规范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指导系统工作。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的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省社监事会会议根据情况适时举行,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省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
(二)研究决定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事会课题研究、工作探讨和调研报告的讨论;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决定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六条 省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地供销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议程以及相关的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省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办公室及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坚持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成员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推进机构建设和指导、服务系统工作的情况;
(四)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开创监事会工作新机制、新局面的情况;
(五)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调研的方式是:
(一)重点调研由党组或理事会组织,监事会参与;专题调研由监事会组织;专题调研提纲经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后,分送各市、县(市、区)社;
(二)各市供销社监事会及总社社情民意联系点每年选择完成1至2次专题调研,至少写出1份调研报告报送省社监事会;办公室参与重点调研,并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撰写监事会调研报告;
(三)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研报告报送党组和理事会。
第九条 省社监事会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联系点根据省社监事会监督工作设立,并在省社监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省社监事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省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