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社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实施计划的通知
有关市、县供销社,财政局: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见附件1)已经下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1]3号)要求,现就2011年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实施计划编报程序
项目实施计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项目所在县(市、区)供销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并附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说明,联合行文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供销合作社与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供销合作社。在此基础上,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编制我省项目实施计划。
二、 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内容
(一)《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主要建设任务、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预期效益目标、资金管理措施等。
(二)分项目实施计划,以表格形式报送,每个项目需填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计划表”(附件2-1)、“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附件2-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效益估算表”(附件2-3)。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补助。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鲁财农[2010]52号)要求,从2011年开始,我省此类项目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由1:0.6调整为1:0.5,其中省级财政负担地方配套资金的70%,市、县为10%和20%。同时,纳入全省69个粮食产能大县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0个欠发达县和菏泽市牡丹区的县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仍由所在市承担。
(二)财政资金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范围使用,并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财政资金(即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之和)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所有财政资金都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附件2-2)一级目录的“其他”项,不允许列支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2%,并应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四)请于2011年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说明书及附表(含电子版),由市县供销社会同同级财政逐级联合报送省供销社、财政厅各2份。
联系电话:0531-88596955
电子邮箱:pfr6513@163.com
附件1:山东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分配表
附件2-1: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计划表
附件2-2:表1: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种植类)
表3: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加工类)
附件2-3: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效益估算表
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 省财政厅农业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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