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近日,省供销社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农村社区服务指导规范(试行)》,就全省农村社区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服务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提出,每个农村社区须建设一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每千人2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用于直接服务群众的面积不低于70%。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 并在显著位置统一使用“中国社区”标识。要与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社区综治警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养老托幼、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照料、便民利民等专项服务设施,依托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设立便民超市、庄稼医院、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农机维修、金融通讯、物流配送等市场服务设施。社区应有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最低为1000平方米,在室外活动场所设立公开栏、宣传栏。社区内应实现水、电、路、通信、互联网、金融网点、广播电视、应急广播全覆盖,公共照明设施覆盖主要公共场所和道路,社区应有集中收集处理垃圾、污水的相应配套设施。有条件的社区应按照相关规划设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幼儿园,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社区网站和综合信息库,为社区全体居民提供医疗卫生、公共就业、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一站式”基本公共服务、代理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信息网络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代理代办、费用缴纳、农业科技咨询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引进供销、邮政、金融、电信等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立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市场运作方式发展餐饮娱乐、物流配送、物业管理等农村便民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优势,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活动,构筑基层供销社、社区“两委”、农民合作社和资金互助组织“四位一体”新机制,联合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中介组织、志愿者组织、社区活动团队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
文件明确,社区服务人员构成,主要包括社区“两委”成员、乡镇下派干部、公开招考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供销合作社职工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原则上每500户居民配备1名,每个社区服务中心不少于3名。推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发展和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志愿者备案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割度。社区志愿者登记率党员不少于30%、常住人口不低于10%。
文件规定,社区服务中心实行社区“两委”成员轮值服务和社区服务中心专职人员值班服务,建立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确保群众找得到人、办得了事。服务中心可以直接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即时办结或按规定时间办结。服务中心将公开服务内容、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并设立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在社会监督下实施和兑现服务承诺。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首问人要主动介绍事项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注意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其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文件强调,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把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服务事项,以政府购买的方式,优先交给社会组织开展,促进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运转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确保服务中心运行需要。凡不属于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协办的,实行准入审批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协办。加强对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严格规范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簿,公开监督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