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合作时报讯 中国政府网12月1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为此,国家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 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通知》同时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 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成晓) 编 后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的主要任务是保供给,增加产量是第一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越往基层力量越弱。而国务院此份《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各级政府将在农产品的认识与监管方面发生“质”的变化。以往地方官员(主要是农业大县)政绩考核指标是粮食产量是否达标超标,而现在考核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单靠监管一个环节只能是防不胜防,因此,通知对推进标准化生产也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地供销合作社应积极为政府分忧,加强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的基地建设、技术研发、品牌管理等工作,可以引导龙头企业和有一定实力的合作社采用生产、加工、流通一条龙经营模式,这对于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将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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