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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作《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起草情况的说明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2-08  访问量: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起草情况的说明

李春生

2009年11月29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座谈会在京召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李春生作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

同志们:

  现在,我受成玉主任委托,就这次文件起草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汇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下发十年来,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顺利完成了文件确定的重点任务,整体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有能力、有条件在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此,总社从2005年“四代会”前就积极推动文件的出台,后因一些原因而搁置。2008年1月,总社党组在向回良玉副总理汇报工作时提出,希望国务院能够出台一个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文件,建议得到了回副总理的肯定,指示由中农办牵头起草。后来,考虑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会议将对“三农”工作做出新的部署,因而暂缓了文件的起草工作。2009年1月,总社再次向回副总理汇报提出出台文件的问题,回副总理明确表示同意,并指示继续由中农办牵头,争取文件年内出台。

  按照回副总理的指示,今年2月中旬,总社就文件起草事宜与中农办领导进行了沟通,双方就文件的主题、内容、起草人员等问题达成了共识。随后,总社提出了文件起草筹备方案,中农办据此向回副总理报送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文件起草工作方案的请示》,经回副总理同意,3月,成立了由中农办、供销总社牵头,中组部、中编办、中研室、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国研室等21个部门组成的文件起草组;中农办、供销总社、中研室和国研室等四部门有关同志组成文件起草工作组。

  4月28日,中农办牵头召开了文件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玉主任就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情况、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文件需要明确的政策等内容作了重要讲话,表示总社将全力以赴,认真做好文件起草工作。中农办陈锡文主任介绍了起草文件的背景,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后,文件起草工作组的同志,经过多次研讨、修改,形成了文件提纲。同时,为进一步摸清情况、理清思路,文件起草工作组的同志又深入山东、浙江、湖北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根据调研和座谈掌握的情况,对文件提纲进行了修改,并着手文件的起草。6月22日,文件初稿提交总社主任办公会讨论。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成玉主任多次召集主任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就文件中需要协调的政策进行了分工,要求分管主任分头与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期间,成玉主任亲自带队,先后向良玉、克强副总理作了汇报,并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等多个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总社机关有关部局也在不同层面反复做工作,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汇报协调,一项政策一项政策的积极争取。

  文件起草工作组经过4个多月的调研、协调以及对文件的修改,8月10日向回副总理报送了文件稿和关于文件起草情况的汇报。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回良玉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为进一步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8月24日,中农办陈锡文主任主持召开了文件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文件起草工作组对“文件征求意见稿”作了说明,并印送各有关部委征求意见。9月,文件起草工作组对反馈的4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吸收,形成了“文件送审稿”。随后,文件起草工作组形成了“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及关于报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请示,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银监会、中农办会签后,10月10日报送到国务院。

  1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个别文字表述调整修改后,11月20日文件由国务院正式印发。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一)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3个板块,共6章、19条。第一板块是序言和第一章,共3条,序言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一章(共3条)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阐明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及要求。第二板块是第二章到第五章,共13条;第二章(共4条)部署了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四项举措;第三章(共3条)强调了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的三条途径;第四章(共3条)阐述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的三个重点;第五章(共3条)明确了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的三个着力点。第三板块是第六章,共3条,提出了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强化的八个方面工作。

  (二)主要政策

  文件全文出现“支持”、“鼓励”等表述23次,其中 “支持”的表述出现18次,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文件中都尽可能地涉及并妥善处理。主要政策包括:

  1、国家已有明确意见,再次重申强化的政策

  (1)继续加大“新网工程”资金支持力度。这次文件中明确提出“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新网工程”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得到拓展,从农资和农产品经营网络建设向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延伸,也可以向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倾斜;二是“新网工程”资金的扶持力度要加大。

  (2)抓紧落实解决系统地方政策性、经营性财务挂账及职工养老保险。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定的255亿元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尽管国家已有政策,但大部分没有得到落实,文件再次要求地方政府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2002年认定的800多亿元的经营性财务挂账,目前尚有300多亿没有得到解决,文件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同时,明确继续落实好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系统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3)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委托的重要商品储备经营任务。目前,供销合作社承担着部分化肥农药、抗灾应急物资、边销茶、羊毛等特殊商品的储备和经营任务,其中化肥承储量占国家1500万吨淡季商业储备的65%以上,棉花企业承担着国家部分棉花储备的代储任务。文件除了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以及承担边销茶、羊毛等储备和经营任务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这是国家储备棉管理体制调整后,第一次允许系统企业直接承担棉花储备任务。

  (4)重申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属性和有关权益。鉴于目前全国有14个省(区)共62个市(地)、县存在供销合作社被合并情况,其中市(地)级供销合作社7家,县级供销合作社55家,一些地方供销合作社的资产被挤占、平调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文件再次重申和明确要求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

  2、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明确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的政策

  (1)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3年到2008年的六年时间里,中央财政累计安排8亿多元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要由财政部、农业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等项目,供销合作社一直没能参与进来。文件明确要求,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同时强调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这为系统领办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争取支持,提供了依据。

  (2)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考虑到目前全系统已有13个省份的供销合作社通过兴办农信担保公司、发展资金互助社、参与村镇银行建设和农村信用社改制等方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涉农金融服务,其他省份也在积极探索。文件提出,“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3、新增的政策

  (1)供销合作社土地的确权登记和处置收益的使用问题。截至2008年底,各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面积59万亩,但由于历史原因,有11.9万亩还没有进行确权登记。文件对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土地确权登记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规定土地的处置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2)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进财政”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这两句话的表述:第一句话主要是解决国发[1999]5号文件没有明确的县联社机关人员经费进入财政预算问题,同时为第二句话作了铺垫;第二句话主要是针对纳入财政预算但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权限在地方),这为联合社机关“参公管理”提供了争取的空间。

  (3)探索进一步理顺联合社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鉴于系统联合社与企业的关系,既要使企业运行机制进一步搞活、做大做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强化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管理者的责任。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这为我们探索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供了依据。

  (4)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及其他业务经营问题。考虑到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的重要性,以及供销合作社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审定文件时,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同时,对多年来系统一直呼吁允许社有企业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经营,文件对此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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